DR美容案|女醫麥允齡誤殺判囚上訴被駁回 官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2022-03-09 12:06

麥允齡提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麥允齡提出的定罪上訴被駁回。資料圖片

註冊女醫生麥允齡在2012年於DR醫學美容中心為顧客進行CIK療程,致令顧客事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她前年經重審後被裁定誤殺罪成,被判囚3年半。去年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並以不滿重審法官允許控方修改公訴書的決定等為由,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法官讓控方修改公訴書的決定正確,而且在引導陪審團時指示清晰無誤,認為上訴方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故駁回其上訴。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原審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團總結案件歸納控辯雙方證詞,以及引導陪審團時指示明確清晰,亦必須認為陪審團是按照法官的指示去作出裁決。但案件在一審時因陪審團未能達成有效裁決而解散陪審團及安排重審,上訴庭認為一審及重審的控方案情並無顯著差別,由於一審時案件原有3名被告,麥允齡的重審案件與另外兩名被告分開處理,控方只是把整案焦點放在麥身上。張官允許控方修改公訴書時已表明有關修訂適當地反映一審時已提出的證據,有助陪審團思考有關指控,不會對麥造成不公,上訴庭亦認為張官的決定正確。

對於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團總結案件歸納控辯雙方證詞時,沒有充分及公平地解釋第5個控罪元素,即被告違反謹慎責任的程度需達致非常惡劣,才屬於「嚴重疏忽」而需受刑事制裁,上訴庭則認爲陪審團根據法官的指示,需同意第1至4個控罪元素,才會考慮第5個控罪元素,更何況辯方在張官引導陪審團當時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故認為上訴方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均沒有合理爭辯之處,並駁回其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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