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翁告兩子擅賣養老屋 直斥兩兄弟捏造「講大話唔洗本」
2022-01-25 16:45
七旬老翁稱在2009年以400萬元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養老屋」,但因與妻子年邁無法獲得30年按揭,遂決定由兩名兒子任名義上業主。惟兩名當「掛名業主」的兒子被指在母親過身後,擅自以1115萬元將「養老屋」出售,更撤換門鎖禁父親入屋。老翁2018年入稟法院,要求索回該物業業權。 案件今於高等法院續審,幼子作供稱涉案單位由他與兄長供款,父親並無參與。在父親親自盤問下,幼子否認兩兄弟不獲母親信任,哭訴母親「一生以來最信任係我」,故將他列作遺產管理人,反指父親「搵幾多,賭幾多」。
原告吳國樑今續作供,指1996年經歷金融風暴後,生意銳減,因此售出當時持有的又一居單位。法官歐陽桂如質疑,1996年本港樓價仍在飆升,直至1997年尾才進入金融風暴。原告則解釋,其汽車業務首當其衝,經濟環境尚未有風聲便已經影響到生意。
次被告、幼子吳宇光隨後作供稱,從科大畢業後加入證券行工作6年,月薪一直維持在12000元。亡母吳玉屏2010年12月用綠表換居屋,並購入將軍澳健明邨彩明苑一個單位,他與兄長吳宇軒由首期開始供款,每個月把10699元轉帳予母親戶口供樓。次被告憶述,母親購買居屋單位時已知道可以註冊聯名業主,但由於父親從無供樓,僅繳付水電煤、管理費等,故父母倆訂下協議聲明父親只可以借住,不得擁有業權。
原告吳國樑在入稟狀提到,兩兄弟從未供樓,所以答應每個月上繳5000多元家用予父母。次被告否認,但就指每逢母親生日便會給予「零用錢」。他哽咽表示,母親生前知慳識儉,明白兩兄弟面對龐大開支,故一直不肯收兩子的「零用錢」,「唔想我哋兩兄弟咁辛苦,但出咗糧好想畀佢⋯」直至2011年尾,兩兄弟繳付彩明苑單位首期後,母親才願意收錢,「個日終於肯收」。
次被告在父親吳國樑親自盤問下,否認父母於2009年看中涉案維景灣畔的單位後落訂及簽署臨時合約,反指當日兩兄弟偕母親睇樓後,母親開出一張20萬元支票下訂,重申當日父親並不在場。次被告承認曾向社會福利署舉報父親在申請長者津貼期間揸的士,並透露父親在Whatsapp稱「我揸的士關你哋屁事,以為可以篤我同你死鬼老母,養大你兩個乞衣仔,你兩個抵X死!」
原告指出,次被告一度終止家族曾持有的將軍澳海天晉單位的智能卡智能卡服務,導致他被禁錮在家53天。次被告否認指控,又透露父親在2018年入稟高院時,大肆向傳媒宣揚事件,甚至把兩兄弟的電話號碼公開,導致二人經常收到陌生來電,加上發現父親擅自更換該單位門鎖,違反一家人的協定,迫不得已才出此策。
原告又表示出身草根,根本沒有多餘金錢賭博,質疑兩兄弟捏造謊言。次被告極力否認,再指父親「搵幾多,賭幾多」,且從小到大均由外婆接濟過活。原告聞言即直斥「講大話唔洗本㗎喎你」,更指曾經幫母子3人申請綜援。次被告反駁指,綜援金額根本不夠用,母親才會問外婆拿錢,其後因生活費不夠碌爆卡導致破產,重申母親並無賭錢或投資習慣。
原告為現年約73歲的吳國樑,被告則依次為38歲長子吳宇軒及36歲吳宇光。入稟狀指,原告在2009年以400萬元購入涉案維景灣畔單位,用作自住及日後養老,並全數支付首期。惟原告與妻子當時年逾61歲,均不合資格做30年的分期按揭,決定借用兩子名義作為業主。當時與兩子口頭協議,表明該單位非屬他們。但至2018年,兩子在未經原告同意下暗中以1115萬元出售物業,並更換單位的門鎖,令原告不能進入住所。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案件押後至1月27日作結案陳詞。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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