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漢隨機殺路人由死刑改判囚終身 法院:因合乎自首規定 

2022-01-19 16:49

原因隨機刺殺路人一案被判死刑的台灣男子王秉華,獲改判無期徒刑。網上圖片
原因隨機刺殺路人一案被判死刑的台灣男子王秉華,獲改判無期徒刑。網上圖片

台灣新北市新店區2020年3月發生隨機殺人案,26歲男子因與妻子吵架,竟以廚刀襲擊並刺死路邊一名無辜的男子,早前在當地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並須需賠償死者雙親1,600萬元新台幣(約444萬港元)。案件上訴在當地的高等法院宣判,法官認定王秉華符合自首要件,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認為王秉華個性衝動,情緒管理和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只因和前妻吵架,為了宣洩心中憤怒情緒,就持刀以背後偷襲方式刺殺與爭執完全無關的受害者,視人命為草芥,行徑冷血,極端惡劣,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法院全盤考量及綜合評價後改判無期徒刑,將王秉華與社會長久隔離,已足收懲儆之效而達社會防衛目的,並可使被告面對往後的監禁歲月,藉忍受對自由的渴望,及良心自責煎熬,悔悟反省所為,對自己所為罪行負責。

對於一審法官認為難以認定王秉華自首,是本於真誠悔悟,二審高等法院卻認為他報案後留在路邊等待警方到場拘捕,面對法律制裁,使警員得以迅速發覺本案犯罪事實,節省訴訟資源,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難謂具有「因情勢所迫而不得不自首」或「因預期邀獲必減之寬典,而恃以犯罪」等不真誠的自首動機,因而撤銷改判。

另對於王秉華聲請精神鑑定,法官從他在案發前和前妻因故發生爭執、行兇後隨即逃離現場等行為及事後陸續與他人對話的過程及內容,可見見王秉華行兇時仍有足夠辨識能力,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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