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上環衝突│15男女全部暴動罪成 押1月杪求情

2021-12-30 14:04

由左上至下:陳偉林、陳澤峰、布紫晴、梁志鵬、劉耀銓、廖頌賢、陳永琪、林皓正、廖紫婷、李樹樺、胡嘉俊及張雯曦
由左上至下:陳偉林、陳澤峰、布紫晴、梁志鵬、劉耀銓、廖頌賢、陳永琪、林皓正、廖紫婷、李樹樺、胡嘉俊及張雯曦

前年7月28日中上環發生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44人事後分3案被控暴動罪,第三宗案件經歷26天審訊,今於西九龍法院進行裁決。除19歲男生早前認罪外,法官練錦鴻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月31日求情,除了認罪19歲男生續准擔保外,其餘所有被告還柙以待索閱背景報告,另為現年未滿24歲的3名男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該3人將於1月19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前年7月28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法官裁決時指,當日示威者組成的防線絕非密不透風,警方也非在兩條主要通道上同時推進,任何「無辜第三者」大可在在雙方對峙的空檔自行離去,沒有離開現場的人唯一合理解釋乃不願離去。示威者互為配合、目的一致,個別衝突及平靜場面均屬暴動一部分。

法官續指,事發於2019年下半年,參與聚集者皆以無「大台」、「出於市民自發」自詡,雖無直接證據顯示當日在遮打道公園以外發生的事有單一的主辦組織、精密的計劃和部署,但從示威者衣服,裝備等,他們之間的互相協助、人流管理安排等種種因素,均清楚可見示威者目的及行動有清楚的共識和模式。示威者分頭湧至銅鑼灣及西環,不理警方勸喻抵受催淚煙,更不惜盜取他人財物用來建築路障以堵塞交通及使用暴力,最明顯的共同目的,就是抗拒警方執行職務。

針對眾被告於暴動中擔當的角色,法官認為依照各人衣著、身上裝備等,均反映出他們不同程度的參與,例如:第3被告布紫晴手持的對講機可用作與其他示威者溝通,以協調與警方對抗行動;第5被告梁志鵬為其他示威者洗眼,可被視為在場支持及鼓勵他人;第12被告廖紫婷曾與他人合作撲熄催淚彈彈頭等。

而眾人在被捕前,文華里已經充斥示威者,警方不斷發出警告、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胡椒球等,再加上示威者敲打硬物、築起防線推前後拉的行動,任何人身處現場理應知道當時正發生大型警民衝突,但他們依舊選擇厠身於示威者之中,甚至穿著相類裝扮,唯一合理推論,便是他們有意圖或實質參與暴動,融入示威者中掩飾身分,且已擔當鼓勵作用,加強其他示威者的氣焰,令警方更難於執法。

針對第15被告張雯曦另涉管武罪,法官認為涉案雷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卻可以用來傷人及妨礙警方執法,與當日有示威者用雷射光射向警方,意圖傷害對方眼睛、令其攝錄器材不能運作、或乾脆向警方挑釁的行為吻合,裁定此罪罪成。

被告之一何柏麟。
被告之一何柏麟。

練官不點名提到,法官沈小民曾於831灣仔暴動案的判詞中,稱有人可能為了見證歷史時刻而置身於示威者之間,故並非與其他示威者有同一目的在場參加集結。但本案並無證據可供法庭作出上述推論,即使接納個別被告出於好奇、見證歷史時刻而決定留在現場,亦與其參與暴動的意圖並無相悖,因他以相同的裝束及裝備置身於示威者群中,亦直接鼓勵了其他示威者、增加其聲勢,以人數眾多之利令執法者無法履行職務,亦令市民以為示威者的傷害力比實際為大,甚至導致市民害怕有其他人或會受示威者的行動激發,從而作出類似或更嚴重的行為。


15名被告依次為21歲廚師陳偉林、22歲技工陳澤峰、24歲教師布紫晴、19歲學生何栢耀、20歲學生梁志鵬、31歲廚師楊位醒、20歲學生彭雨彤、28歲劉耀銓、30歲飛機師廖頌賢、28歲護士陳永琪、22歲電工林皓正、19歲學生廖紫婷、21歲無業李樹樺、21歲裝修工胡嘉俊及19歲無業張雯曦,同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和文華里交界的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張雯曦另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雷射筆及無線電收發機。甄凱盈及廖天駿缺席聆訊,已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除了何柏耀早前認罪,法官裁定餘下14名被告暴動罪罪名成立。張雯曦開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其否認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亦被裁定罪成。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0:31

更新時間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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