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聰上訴廈門中級法院

2021-12-25 04:30

■陳振聰與代表律師陳武能(右)在廈門法院外。
■陳振聰與代表律師陳武能(右)在廈門法院外。

  (星島日報報道)廈門初級人民法院五位法官於本月初,一致駁回陳振聰控告華懋集團、華懋慈善基金及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等八名被告,對他人格侮辱的訴訟請求,兼下令陳振聰須支付案件受理費三百五十元。據悉,陳振聰於本周二正式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呈交近二百頁的上訴理據陳述書,內容直指初級法院的判決犯上九項錯誤,包括陳振聰身為中國公民及香港居民,絕對具有名譽訴訟權利,完全享有內地香港有關民事權,故廈門法院有當然的司法管轄權,另涉及的人格傷害和誹謗毋須以書面或語言宣揚,可利用「借刀殺人」,「暗度陳倉」方式來陷害污衊作假。 
  陳振聰認為初級法院完全忽略律師陳婉華的誓章,證明二○○六年遺囑見證人之一王永祥律師曾承認該遺囑是真確的,另外一審法院的裁斷事實不清,就雙方證據採納持雙重標準,導致嚴重不公,在明知八名被告嚴重侵犯他的人格情況下,仍故意割斷事實與侵權的邏輯關係,犯了嚴重錯誤,希望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能撥亂反正,撤銷一審判決。
  陳振聰於本周二隨同代表律師陳武能親到廈門市法院呈交長達一百九十九頁的上訴狀書,估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最快約於明年四月可安排上訴聆訊。上訴狀書中指控時任華懋集團主席龔仁心於二○○九年主持董事局會議中,為了籌集華懋慈善基金與陳振聰的爭產案中所須的巨額訟費,於是夥同他人簽定一份虛假交易合約,利用虛假項目和偽證,令陳振聰持有二○○六年龔如心女士的遺囑被香港法院裁定為偽造,陳振聰亦被判囚十二年,陳扣除假期服刑八年後,於今年七月初刑滿出獄。
  上訴狀書指,案中被告之一的雄福有限公司轉帳五千萬港元給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其後該律師行以「匿名客戶」分兩次,每次二千五百萬元捐給華懋慈善基金作為爭產官司之用,從理論上身為該律師行合夥人的王永祥律師,亦是二○○六年龔如心遺囑的見證人,卻在爭產民事案及陳振聰面對的刑事案中均出庭作供已存有「利益衝突」。
  根據律師陳婉華的誓章內容指,王永祥曾向她承認把陳振聰的身分證號碼錯誤看成金錢數額,王永祥更透露,「王太叫我見證張遺囑,我只睇咗十秒,王太寫咗張遺囑半年後便過身………,如果庭上有人問我,我肯定會說二○○六年張遺囑,我相信係真嘅,其實我咁多次喺法庭,班律師一次都無問過我二○○六年張遺囑真定假。」
  陳振聰認為無論民事爭產或刑事案中,指他持有的龔如心女士遺囑屬假,全建立於在王永祥律師的偽證基礎上,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決。上訴狀書列出一審法院九項錯誤的判決,包括(一)遺囑見證人王永祥已承認遺囑是真確的,卻裁斷各被告不構成對陳振聰的人格侵權,沒有以言語侮辱,誹謗方式進行侵權。(二)陳在囚中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響下,無法又無經濟能力將所有證據、媒體報道、香港法院英文的判決書等翻譯為中文,而一審由立案至開審四年之久,也從沒有令陳需要進行翻譯,一審這種對證據採納原則是矛盾及錯誤的。
  (三)其中四名被告公司,包括華懋慈善基金,天耀公司,天量公司及雄福公司均沒有派代表應訊,但一審竟然代他們答辯,認為四被告沒有參與侮辱等行為,此舉實在荒唐。(四)案中最重要的證據為天耀公司與當銳公司簽定的代理協議書,但法院從沒有要求當銳提供該協議書,屬嚴重錯誤。(五)一審法院持雙重標準,對三名被告當銳公司,華懋集團及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未有要求他們進行翻譯,明顯嚴重偏頗。(六)一審法院未有就陳振聰的補充證據直接作出分析,例如王永祥向香港警方錄取的口供,已承認二○○六年龔如心遺囑是真實的,以及未有對律師陳婉華的誓章作出比重分析,完全避而不談。
  (七)一審明知身為遺囑見證人的律師王永祥,同時也是黃乾亨黃英豪律師行的合夥人,在知悉律師行收取五千萬元款項,但仍選擇在民事及刑事案中出庭作供,是嚴重違法的,一審法院完全沒有就此作出任何評論,(八)一審法院故意遺漏對被告等於二○○九年造假項目的侵權內容作出評價。(九)一審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就各被告疑存在的犯罪行為,移交到中國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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