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612基金」拖二百律師巨款尾數

2021-12-01 04:30

鄧炳強曾質疑612基金「臨解散前撈一筆油水」。
鄧炳強曾質疑612基金「臨解散前撈一筆油水」。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前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風波期間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秘書處,於十月三十一日公布解散,逾二百名一直收取「612基金」協助示威者打官司的大狀及律師未能收到「尾數」,涉及款項高達二千多萬元。消息指,該批未能收取全數律師費用,包括資深大律師、大律師及律師事務所等,當中有牽涉「社運事件」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有部分大狀或律師在「612基金」停止運作後,即時減少大量「生意」,因惹上官司的示威者未有足夠金錢轉為私人聘請大狀出戰,只好改為申請法援,而法援署剛實施改革政策,包括刑事案件不准許法援申請者自選律師代表,故令一直收取「612基金」的大狀及律師收入大減。

  據悉,過去曾有收取「612基金」代表多名示威者的律師事務所,當中有鄧耀榮律師行、伍展邦律師行及何謝韋律師行等。

  消息指,於二〇一九年六月中成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簡稱「612基金」),向所有涉及因反修例事件受傷、被拘捕檢控的示威者提供援助,包括法律、借出保釋金、醫療,還柙在囚及緊急經濟支援等金錢服務。據悉,被檢控解上裁判法院提堂的示威者,均可獲得「612基金」出資聘請律師及大狀代表出庭,大狀或律師各收費六千元,如果案件開審首天,「612基金」會向大狀及律師各付費一萬二千元;之後的審訊期,大狀維持每日一萬二千元費用,律師則減半。

  至於該等反修例案件,若轉解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612基金」不會直接批出金錢援助,示威案被告須先申請法援署,若法援拒絕申請,「612基金」才會施以援手,為財政困難的示威被告,提供聘請律師及大律師出戰打官司,由於大批示威案涉及多名被告,動輒需數十天的聆訊期,估計案件可花上數以百萬計的訟費。

  曾遭市民舉報涉嫌逃稅的「612基金」,早於今年八月十八日已宣布停止接收新個案,並預告「有秩序地停止運作」,但仍要籌款二千五百萬港元,並於九月作最後籌款,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一度質疑「612基金」是否「臨解散前撈一筆油水」,最終基金籌得五百七十一萬港元。由於該基金從未披露資金來源及去向,惹來輿論懷疑基金涉及違法活動。

  身為「612基金」信託人吳靄儀、陳日君、何韻詩、許寶強曾在記者會中表示,該基金收到託管人「真普選聯盟」通知將結束運作,故基金由九月六日起停止接受捐款。根據該基金在今年六月份的年度報告,截至五月三十一日,總收入累計為兩億三千六百萬港元,總支出為二億三千二百萬港元。基金曾為兩萬二千九百三十八人次直接服務,涉及二千二百二十一名反修例案件被告,主要涉及法律開支。

  「612基金」於今年八月十八日宣布停止運作,基金秘書處亦於十月三十一日解散。警方根據《香港國安法》,早前向高等法院取得「提交物料令」,要求「612基金」及「真普選聯盟」在限期內,包括提供有關組織運作及資金往來等,包括多次眾籌的詳情、捐款人資料、捐款用途、受助人資料,以及一切與組織營運有關的資料。

  警方在九月一日也發聲明承認,國家安全處正就「612基金」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或其他香港法例展開調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七,警方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提交物料令」,要求有關人士提供與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資料。

  警方強調,違反《香港國安法》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其中以金錢或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同屬犯罪。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均可能觸犯法律。

  「612」基金信託人之一的何秀蘭因被控於前年八月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及十月一日未經批准集結案等罪,判處入獄十四個月,現仍在獄中服刑。至於吳靄儀因前年八月十八日維園集會案,判囚一年,准以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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