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一審認受賄罪 揀期宣判
2021-11-30 17:27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日(11月30日)一審開庭審理了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王富玉當庭認罪,案件揀期宣判。
起訴書指王富玉在1995年至2021年,利用擔任中共海南省瓊山市委書記、市長,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中共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口市委書記,中共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省政協副主席、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規畫審批、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4.34億餘元人民幣(下同,約5.31億港元)。2019年至2020年,王富玉離職後還利用影響力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35萬餘元(約2,124萬港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王富玉的刑事責任。
王富玉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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