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案證人「去遊船河」 控方外聘大狀遭官訓斥

2021-11-25 05:30

無業男李國瑋(黑色西服者),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
無業男李國瑋(黑色西服者),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罪。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十二月一日晚,有示威者於旺角豉油街聚集,其中三男一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開審。當中二十一歲少女認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控方透露,負責指揮現場的女高級督察因「book咗船期去旅行」未能出庭作供。裁判官崔美霞即表示「我哋做咗成朝,個證人係度遊船河」,質問控方外聘大狀「你有code of conduct(行為守則),你排佢係第一(控方證人名單)佢就唔嚟,可以咁㗎咩」,控方外聘大狀許偉進承認情況不理想。

  控方外聘大律師許偉進昨稱,原在控方證人名單上首名證人的高級督察鄭婉文暫時未能出庭,他於案件開審前通知鄭督察要出庭作供時,鄭督察表示「book咗船期去旅行」。崔官質疑「討論到呢度,你先同我講佢無嚟」,「呢單案件開審喇,個證人竟然係度遊船河,你就可以放假」,崔官續批評控方大律師許偉進「你有code of conduct (行為守則),你排佢係第一,佢就唔嚟,可以咁㗎咩?」

  崔官續指,如果鄭督察作供次序較後不會過問,證人次序非由法庭決定,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準時出庭。控方回應稱「我都無嘢可以講」,承認情況不理想,並決定先傳召證人名單上第二位證人、即警員李譽輝。

  負責拘捕次被告的警員李譽輝供稱,他當晚約十一時四十五分到達豉油街,現場聚集數十人正等候警員截查。李堅稱無份截查次被告李國瑋,但曾進行搜身。惟辯方表示此說法與書面供詞不一,指出李當日截查次被告後,再以未能提供身分證將其拘捕,及後把其帶返警署,也沒有就身分證以外的事宜查問。李不同意,強調次被告無合理辯解下身處在非法集結現場,又否認曾於警署向次被告稱「你提供到身分證就可以走」。

  案中被告依次為二十九歲男地盤工陳昭宇、十九歲無業男李國瑋、二十五歲男工程師廖煒健及二十一歲無業女鄭穎姿。四人同被控在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參與非法集結,鄭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雷射筆。

  被告鄭穎姿昨承認非法集結罪,藏武罪獲不提證供起訴。崔官批准她保釋至下月八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案情指,當日近百名示威者於山東街近彌敦道交界集結及叫囂,其間有人用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警方舉藍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及至十一時半,警方包圍集結人群,鄭被截查及搜出雷射筆,在拘捕後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九城刑事一五七五——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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