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例今生效 撞倒貓狗不停車可判監

2021-11-07 05:30

■警方不時推廣愛護動物的宣傳活動。
■警方不時推廣愛護動物的宣傳活動。

  (星島日報報道)為加強保障動物福利,立法會大會今年四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修訂條例草案,擴大「動物」的涵蓋範圍至包括「貓」和「狗」。根據《二○二一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司機如撞到貓或狗必須停車,藉此讓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貓狗及時獲得治理,相關法例將於今日生效,違例者最高可判囚十二個月。

  有愛護動物組織成員表示,過往經常發現不少貓狗在深夜及清晨時分傷臥路中,相信大部分被汽車撞倒,部分因得不到治理而死亡,若能及時報警處理,可把握黃金時間送去醫院搶救,故非常支持新法例,認為可挽回不少動物性命。

  立法會修例前,《道路交通條例》訂明如有車輛發生意外而導致不在車內的動物受到損害,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惟「動物」的定義僅涵蓋馬、牛、驢、騾、綿羊、豬或山羊,但修例之後「貓」和「狗」將被納入「動物」的定義中,意味由今日開始,司機如意外撞到貓狗亦須停車。

  《條例》現時訂明,如有車輛撞到動物,司機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包括姓名及地址的個人資料,如司機在有關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可處以第三級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而沒有提供個人資料並沒有在意外發生後盡快及不遲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警,則可處以第四級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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