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至21日曾身處海洋光譜號人士需再檢測
2021-11-06 20:56
政府就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指定期間曾身處2個指明地方的人士接受新冠肺炎核酸檢測。
因應早前一宗於潛伏期間曾於香港逗留的輸入個案,於指定期間曾身處一個指明地方的人士需要再次進行檢測,已經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人士亦須接受上述強制檢測。
另外,由於一間學校爆發上呼吸道感染或流感樣疾病個案,而有關疾病病徵與新冠肺炎相似,為謹慎起見,相關學校被納入強制檢測公告,已經完成新冠疫苗接種的人士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A. 屬再次檢測的指明地方 1. 任何在10月17日至21日期間曾身處郵輪海洋光譜號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全職、兼職和替假員工及乘客),須於11月 9 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受檢人士若在11 月 4 日至 6 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
B. 其他 1. 任何在10 月 24 日至 11 月 6 日期間曾身處香港九龍荔枝角荔枝角道873 號一號.西九龍西九龍薈 1 樓 6-8 號鋪香港靈糧堂秀德幼稚園╱香港靈糧堂秀德幼兒園超過兩小時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全職、兼職和替假員工、學生及訪客),須於 11 月 8 日或之前接受檢測。如受檢人士選擇使用衞生防護中心派發的樣本瓶進行檢測,則須於11 月 10 日或之前交回已採樣本的檢測樣本收集瓶。受檢人士若在 11 月 4 日至 11 月6 日期間已進行檢測,會獲視為已遵從強制檢測公告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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