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後無匯款涉108萬元 找換店公司董事囚5個月
2021-11-04 20:05
一間匯款公司的董事,因在業務過程中不當地接受付款,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5個月。
香港海關早前接獲多宗舉報,指一間匯款公司旗下3間位於深水埗和長沙灣的找換店,於匯款業務中作出不當地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
經調查後,海關發現該三間找換店在收取8名顧客的款項後,並沒有將款項匯到顧客指定的內地銀行戶口,涉案的總金額約108萬元。
海關表示今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向經營找換店的不法商人發出清晣明確的警示,對此表示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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