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顛覆案|鄒幸彤等拒交資料 控方申押後訊遭拒
2021-10-21 18:55
已解散的支聯會疑因拒絕按國安處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預審。控方申請押後此案,以待司法覆核結果出爐,惟署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有保釋申請,羅官聽罷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案件至明早繼續,料將商討第二次預審日子。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辯方今早才收到控方文件,且本案第五被告徐漢光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務處要求支聯會遞交資料的信件無效等,並將另外4名被告同列為有利害關係一方,故希望將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以待有關判決出爐。
辯方表明反對押後,認為法例規定只有被視為「外國代理人」的團體才需向警方提交資料,本案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而裁判法庭有權就相關事項作出裁定,故案件可以直接進行答辯及審訊。代表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反駁指,該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就警方信件的合法性作出裁定,但若本案審訊已經會涵蓋相關裁定,則毋須等候司法覆核結果。戴啟思另透露,如果本案審訊已能涵蓋上述事項,徐漢光將會考慮撤回司法覆核申請。
沒有律師代表的鄒幸彤自行陳詞,批評控方一再押後案件至兩個月後,對還柙中的眾被告不公,因警方在發出信件前,早應已有充分證據顯示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惟控方至今仍未列出相關證據。鄒又引述案例指,有案件需時6年才完成所有司法覆核程序,況且至今高院仍未批出徐漢光的司法覆核許可,更未考慮上訴結果等一連串「無了期(no end in sight)」的司法程序。如果控方堅持等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各被告又要繼續還押,或會超出罪行最高刑期。雙方一番爭論後,羅官拒絕把案件押後至司法覆核有結果為止,並押後至下午繼續預審。
此外,鄒幸彤原本就本案及另一宗支聯會涉煽動案進行第5次保釋覆核,並要求羅官先處理拒交資料案的審前覆核,以便她了解案件進度後,才作保釋陳詞。惟羅官以兩案不同為由拒絕,鄒遂撤回今天的保釋覆核,但保留8天覆核權利,覆核聆訊將於10月28日進行,同日將會處理煽動案的提訊。
張下午再開庭時指,如果本案審訊時將會處理《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詮釋,包括辯方是否有權挑戰警方信件之合法性,或會需時爭拗,恐怕難以在兩天內審結,故要求法庭釐清會否在審訊時作相關討論。
羅官則認為涉案《實施細則》是新增法例,控方需要在審訊時提出及釐清有關法律詮釋,再交由主審裁判官決定接受與否,因此現階段不宜處理有關爭議,並拒絕控方申請。張再表示,由於現時無法預計辯方會否在審訊階段提出相關爭議,控方難而確定審期及傳召證人的數量。他透露,控方原定傳召15證人,但現時需就法律爭議重新審視證人數目。
另外,控方將依賴部分被告記者會上的言論、錄影會面等證供。不過張坦言,考慮到辯方有意提出法律爭議,控方需要兩個多月去審視新證據,包括150小時的六四集會錄影片段、警方在支聯會會址搜出的60多箱文件。
鄒幸彤與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於今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 1311
更新時間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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