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主任追薪130萬勝訴 平機會上訴得直

2021-10-19 05:30

平機會昨獲高院判上訴得直。
平機會昨獲高院判上訴得直。

  (星島日報報道)曾於平機會工作二十二年的前總平等機會主任林小慧於二〇一八年遭無故解僱,她質疑自己投訴時任主席陳章明後而「得罪」對方,才遭受無理解僱,勞審處去年裁定她勝訴,認為平機會在解僱前沒有預先通知或警告,而且解僱理由並不真實,下令平機會須向林小慧賠償約一百三十萬港元。高院法官陳健強昨頒布書面判詞指,平機會即時解僱時早已按《僱傭條例》向林小慧支付代通知金,因此平機會是合法地毋須提供任何解僱理由,故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亦變得無關痛癢,乃判平機會上訴得直,下令上訴訟費需由林小慧支付,雙方亦同意案件毋須發還到另一審裁處重審。

  陳官在判詞中提及,前平機會委員會規劃及行政科總監陳奕民在二〇一八年五月通知林小慧已被即時解僱,其解僱信由時任平機會主席陳章明所簽署,信中寫道:「你近日的工作態度及行為與其高級職位的要求不相符,故很遺憾我們需終止你的僱傭合約」。審裁官覃有方去年認為平機會解僱林小慧的原因並不真實,在解僱前亦未有作任何通知,去年裁定平機會須向林賠償約一百三十萬港元的相關損失。

  陳官分析指,平機會從沒有指明解僱理由是林小慧工作表現欠佳或作出不當行為,無可爭辯的是平機會解僱林小慧時沒有提供任何解僱理由。但平機會根據《僱傭條例》第七條,在沒有預先通知林小慧的情況下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但已按《條例》及合約條文向林小慧支付三個月代通知金及其他福利津貼,即平機會是以代通知金終止林小慧的合約,而且法例沒有規定平機會需在解僱信中寫明解僱理由,平機會有權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時不提供解僱理由,故解僱理由是否真實或合理已變得無關痛癢。

  案件編號:高院刑事案件九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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