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層與證券行經理串謀詐騙 兩男囚5至7月兩女緩刑

2021-10-16 12:33

黃淑安(左)和陳麗兒獲判緩刑。
黃淑安(左)和陳麗兒獲判緩刑。

康宏集團高層在14、15年4次發債時,假裝安排鼎成證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實際配售代理卻是康宏關聯的公司。用意是以繞過上市規則,避開披露關聯交易的要求,涉款4960萬元。3名前高層及1名證券行經理早前在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成,今早判刑。

首被告麥光耀判刑7個月(康宏前行政總裁、47歲)、次被告陳麗兒判刑5個月緩刑18個月(前首席財務總監、49歲)、第三被告黃淑安判刑4個月緩刑18個月(前高級經理、40歲)及第四被告李易明判監5個月(鼎成證券總經理、51歲)。

法庭同時下令,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麥光耀和陳麗兒兩年內不得從事董事職位。

暫委法官王興偉判刑指出首被告是「始作俑者」,對於他說非為個人利益犯案,王官不作認同。認為其「肥水不流別人田」的做法,實情有人會從中得益,而他不依循上市規則,沒有如實披露利益衝突,批評被告「有法不依,在香港不能接受」。

法官認同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是半推半就」,刑責較輕。而且各被告定罪已是最大懲罰,已重大打擊他們的事業和家庭。加上長達4至5年的後審期,法官在各被告的量刑起點,額外寛減兩個月刑期。第二及第三被告以緩刑形式處理。

首被告代表大律師余承章求情指被告擁有良好品格,5歲時隨父親來港,幼時居住板間房,憑著自身努力攀爬至高位,得來不易,是典型的香港故事。今次「從高處墮下」,名譽掃地,個人前程被摧毀,對其已是最高懲罰,望法庭予以輕判。

次被告代表大律師黃佩琪求情表示,她沒有個人實際得益,指14年至16年被告患有產後抑鬱,需定期服藥覆診。次被告獲悉判緩刑後,與大律師互相擁抱。

第三被告代表大律師許紹鼎求情陳詞中,望法庭法理兼備,指被告故事「為之動容」,形容被告是孝順女,與父母同住。惟母親末期腎衰竭,每天食十多款藥物,一年多前情況惡化,「洗肚只是維持生命」,需要女兒照顧。

黃淑安。
黃淑安。
陳麗兒。
陳麗兒。

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後改稱為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於案發時是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康宏)。鼎成及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康宏証券)的主要業務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証券並不是上市公司康宏的子公司。

麥光耀和另外兩名上市公司康宏的前執行董事,持有康宏証券的主要股份。根據上市公司康宏於案發時年報所披露,康宏証券是上市公司康宏的關連人士。

上市公司康宏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4度委聘鼎成作為上市公司康宏發行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

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外委聘康宏証券作為該4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証券作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

康宏証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証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

案情透露,康宏証券才是該4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一事,從未向上市公司康宏及其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

而沒有就該事作出披露,會剝奪上市公司康宏的股東投票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左起:李易明、黃淑安、陳麗兒、麥光耀。 資料圖片
左起:李易明、黃淑安、陳麗兒、麥光耀。 資料圖片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廉署一直致力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廉署已編製實務指引並將其上載至廉署網站,以協助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企業管治制度及有效的內部管控措施。廉署亦一直因應上市公司的要求提供免費及度身訂造的服務,協助上市公司加強企業管治。

此外,廉署向來重視上市公司的誠信水平,透過上市公司商業道德推廣計畫及持續專業發展課程,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宣揚誠信領導及良好管治的信息,以保障不同持分者的利益。廉署亦會主動聯絡所有新上市公司以推介廉署的防貪教育服務,當中包括為個別公司安排防貪培訓,以加深各階層員工對防貪法例的了解,並提醒員工遵守相關法規。

法庭記者:陳慧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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