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赴台自首無期 管浩鳴稱已離開警方安全屋
2021-10-13 18:46
警方已經無向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提供安全屋居住。而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稱,陳同佳已離開警方安全屋。至於陳同佳何時啟程赴台,就仍要等台灣當局通知,暫時未有消息。
陳同佳2019年10月23日出獄,迄今將近2年。他出獄時表示願意赴台投案自首。但一直協助他的管浩鳴多次說,問題不是陳同佳不願到台灣,而是他暫時沒辦法取得赴台簽證,陳同佳也十分無奈,希望被害人潘曉穎的母親能明白和理解。
引發香港反修例示威騷亂的台灣殺人案,發生於2018年2月,陳同佳在台灣殺害香港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保安局2019年2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建議港府可以用「一次性的個案方式」,處理台灣等地區移交逃犯的要求。陳同佳2019年4月承認4項洗黑錢罪名,判囚29個月。法官判決時指出即使被告招認殺人,干犯罪大惡極的罪行,但該案只牽涉因被告在台灣偷竊而衍生犯罪得益的洗黑錢罪行,法庭須按照被告實質被控的罪行判刑。
時任保安局長李家超提出將《逃犯條例》修訂直接於大會恢復二讀辯論,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其後6月12日演變成大規模示威,特首林鄭月娥6月15日宣布「暫緩」修例,同年9月宣布正式撤回修訂《逃犯條例》。而陳同佳10月刑滿出獄。
保安局發言人去年10月23日指,解決事情的第一步是台方批准陳同佳入境,這權力只在台方手中。只要陳同佳獲准入台,即使是原則上批准,台方可經警務聯絡渠道通知港方,雙方警務單位可隨即展開行程安排的研究。自動投案和司法協助是兩件獨立事情,司法協助從來都不是接受投案的先決條件。香港有關司法協助的條例不適用於台灣,特區政府不可能違反法例,這兩點台方應該知道。台方以司法協助作投案前設完全不合理、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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