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丁權終院開審 上訴方質疑歧視女性
2021-10-12 05:30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屬違憲,但上訴庭在今年初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改判申建丁屋的三種現有方式均為合憲。案件昨於終審法院進行終極上訴,上訴方指《丁屋政策》重男輕女,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應屬違憲。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提出,香港在九十年代沒有法例禁止《丁屋政策》,提問上訴方是否認同現時爭拗是根據「不公平待遇應被視為不合理」的《普通法》原則,即《丁屋政策》並不合理。上訴方對此表示認同,強調《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
上訴人為郭卓堅(見圖),由李柱銘資深大律師代表;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由余若海資深大律師代表;有利害關係方為新界鄉議局,由御用大律師彭力克勳爵代表。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實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種方式申請建造丁屋︰(一)私人協約方式、(二)免費建屋牌照、(三)換地方式。李柱銘昨陳詞稱《基本法》第四十條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但丁權「重男輕女」,帶有歧視成分,連政府方亦承認《丁屋政策》歧視女性、出生身分或社會身分。李認為《丁屋政策》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所牴觸,亦凌駕於《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提出第四十條的內容指明的「新界原居民」明明無分男女,但實際只保障男性原居民,李稱:「點解我哋要當佢哋(男性原居民)係貴族咁對待。」
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向上訴方提出疑問,香港在八十年代有否任何法例指明《丁屋政策》違憲,李回應指《丁屋政策》實施至今才被挑戰,認為指政府僅以《基本法》第四十條便把丁權合理化的做法存在缺陷,李亦相信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當年特意在第四十條中,放入「合法」及「傳統」兩詞,是為了留待日後法庭自行詮釋兩詞,以確保法例與時俱進。
余若海則反駁指,即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第四十條的內容早於《中英聯合聲明》同意並簽署,中國政府及英國政府均同意給予新界原居民丁權。余強調「合法」不代表沒有歧視性(Lawful doesn’t mean non-discriminatory),而且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裁定丁權是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第四十條則保障他們的憲法權利。
案件編號:終審上訴二、三、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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