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向8下屬借21萬元 前警長遭廉署起訴認罪還柙
2021-10-11 16:10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前警長,未經許可從8名警員接受多筆貸款合共21.6萬元。被告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43歲的黃世雄承認11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他另外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被告暫時還柙懲教署看管。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以上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1995年加入警隊,其後辭職並於本年2月底離職。本案於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間發生,被告當時為警長,先後駐守邊界警區特別職務隊,以及落馬洲分區軍裝巡邏隊一個小隊。
被告於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一名同於落馬洲警署工作的警員接受4筆共16.1萬元的貸款,每筆金額由2500元至13.35萬元不等。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只向該名警員歸還了49500元。而上述其中3筆共15.6萬元的貸款,是該名警員應被告要求向一間銀行申請而取得。
於2020年8月13日至9月16日期間,被告在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先後從另外7名警員接受7筆共5.5萬元的貸款,每筆金額由2000元至2萬元不等。
案情透露,該7名警員為被告於所屬軍裝巡邏小隊的下屬。被告是其中兩名警員的評核人員。他亦可能會被委派撰寫其餘5名警員的評核報告,或於相關評核人員撰寫5人的評核報告時被徵詢意見。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沒有向該7名警員還款。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梁廷毅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朱偉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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