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夥同犯罪」原則上訴開審 上訴方:須以共同目的定義聚集群眾

2021-10-05 15:24

盧建民(左圖)及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2案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盧建民(左圖)及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2案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前年7月28日暴動罪脫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以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盧建民,2案早前分別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等,裁決或左右日後同類型案件定罪門檻。案件今日於終審法院開審,預計為期2日。上訴方認為須以聚集共同目的來定義聚集暴動群眾,方能明確指控被告罪責,確保檢控罪名名副其實,否則控方將會模糊犯案指控。

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勳爵共同審理,上訴方盧建民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大律師劉偉聰等代表,湯偉雄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潘熙等代表,答辯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等代表。

案件所涉法律議題包括是否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是否須證明暴動罪被告之間共享共同目的或曾為此溝通、意圖在必要時以武力互相幫助應對潛在阻撓者是否暴動罪獨立犯罪元素、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中「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被告是否不必在場以及單憑身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是否干犯暴動罪。

李志喜先提到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有被告單獨被控非法集結,陳詞解釋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恰當詮釋,指出至少3人構成非法集結後方可演變成暴動,加上只有控方完全掌握定性暴動的權力,裁斷時在最明確的情況下應追源溯始辨別原先構成非法集結的成員,方可裁定其是否參與暴動。張舉能質疑李志喜說法與本案法律議題無關,李志喜解釋希望先提出2罪恰當詮釋,再闡述共同目的在此重要之處。李志喜續指暴動指控對象一般模糊不清,沒有釐清哪個集結屬暴動、哪些人參與暴動,李志喜解釋5年前案發當晚有群眾穿著相同衣著,以選舉遊行為由集結,有人持揚聲器發言,有人持盾到場,事件其後演變成暴動,然而沒有證據顯示盧建民屬於該聚集群眾,卻最終暴動罪成。

李志喜認為須以聚集共同目的來定義聚集群眾,方能明確指控被告其罪責,解釋乘客在巴士站排隊候車、3名醉酒客爭乘的士等均屬逾3人群眾聚集,惟難以隨意起訴相關罪行,同時為避免濫控,法例中列明至少3人,門檻低得足以讓控方辨識聚集群眾進而定義其共同目的以作檢控。李志喜強調檢討必須要釐清聚集共同目的以明確辨識涉案群眾,否則控方將會模糊犯案指控。

林文瀚提問指當檢控時提到群眾集結在一起意味為何?又問道何以會造成濫控?李志喜補充基於共同目的提控將可以避免偶然參與者因干犯暴力行為而犯下暴動罪,舉例指如有酒鬼在暴動現場踢垃圾桶,反問其有何暴動罪責?李志喜遂指故須辨識原初構成非法集結成員,而非旁觀者,確保檢控罪名名乎其實,而不會濫控偶然行使暴力人士。

李志喜進而提到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法例用字明顯排除了「夥同犯罪」原則,又指出單單1人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等,力陳條例中刻意收窄範圍,涉案群眾必須要具備共同目的方能指控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以免旁觀者等無辜牽連在罪行之中。李志喜因此反問何以能基於條例檢控所謂「把風」的人士?檢控何以能滿足控罪元素?李志喜總結故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無空間應用「夥同犯罪」原則。

周天行代表答辯方回應指現行法例中,明文顯示無須證明無關的群眾聚集共同目的,按條文舉證只需證明至少3人聚集,作出條例訂明行為,而犯案者之間有充份關連,顯示其集體性質,符合共同目的便可。張舉能查問到是否意指群眾中的後來加入者亦會干犯暴動,周天行同意,引述條文指只需證明被告親身到場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即可定罪。周天行補充檢控時執行上亦有困難去辨認各個集結參與者身份來定罪,故只能以參與者行為作依據。

法庭記者:陳子豪

建立時間11:57
更新時間15:24

被告湯偉雄(右)及杜依蘭(左)。資料圖片
被告湯偉雄(右)及杜依蘭(左)。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前)、大律師劉偉聰(後)。陳子豪攝
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前)、大律師劉偉聰(後)。陳子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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