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警槍暴動罪成 學生囚四年九月

2021-09-24 05:30

■被告陳鎮顯,被判入獄四年九個月。
■被告陳鎮顯,被判入獄四年九個月。

  (星島日報報道)案發時年僅十六歲、患有過度活躍症的中學男生於前年十二月在上水「和你shop」示威活動中,參與圍毆拍片的男途人,被追截期間以手推開警員胸口作激烈反抗,並嘗試搶去警員配備的雷明登長槍,更三次扣下扳機。被告早前承認兩項拒捕罪,經審訊後再被裁定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成,昨於區域法院就四項控罪被判入獄四年九個月。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斥責被告罔顧法紀、行為愚昧鹵莽,若非槍枝保險栓被鎖上,後果不堪設想;警方則表示歡迎判決,認為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

  姚官指斥,被告隨便地傷害無辜的人,以手箍途人頸部,可幸沒有為對方造成永久性傷害。姚官續指,暴動是嚴重罪行,需考慮事件是即場發生還是有預謀;參與者當日向途人多番辱罵及挑釁,更威嚇要檢查手機,被告在其中擔當前線角色,罔顧法紀。就搶槍罪而言,若非長槍的保險栓被鎖上及警方趕及到場,後果將不堪設想。加上他當日撞毀警員頭盔,緊握警棍不放,直至身中胡椒噴霧才放手,四項控罪整體量刑起點為五年半,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刑罰不會考慮。

  惟考慮被告重犯機會低,期間努力學習,槍口亦非刻意對準人,與其他搶槍的情況截然不同,故就暴動罪判處四年三個月監禁;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則判囚兩年半;就兩項拒捕罪各判處一個月監禁,其中六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九個月。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被告言語及肌肉發育遲緩,經歷今次事件後生命已產生巨變,明白案件性質嚴重,並願意接受懲罰,形容「事實上好少見到有咁好嘅報告」。被告本性善良,只是未深思熟慮而衝動犯案,盼服刑後重新開展學業,以較溫和的方法令社會進步。

  大埔警區總督察(刑事)宋程慧在判刑後會見記者稱,警方歡迎法庭判決,認為能反映事件的嚴重性及暴力程度,並具阻嚇力,希望年輕人勿以身試法。警方重申絕對不容許任何破壞公眾秩序,影響公眾安全的行為,定對任何暴力及違法行動果斷執法,追究到底。

  現年十九歲的被告陳鎮顯於前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上水廣場外行人天橋和二樓大堂抗拒兩名警務人員,參與暴動及企圖無牌管有一枝警用霰彈槍。他原另涉襲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六三五——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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