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拒何桂藍申放寬報道限制 官:法庭有義務保護訴訟程序完整及廉正性
2021-09-09 12:11
47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去年參與「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一名女被告何桂藍昨到高等法院申請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遭《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拒絕。杜官今早頒布書面理由,指法庭有義務保護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若剔除報道限制或會對日後的審訊有影響,而且保釋申請聆訊是公開進行,公眾亦可到庭旁聽,故認為申請方沒有充分理由說服法庭批准申請,遂拒絕何桂藍的申請,何桂藍昨亦因而自行撤銷其保釋申請。
大律師郭憬憲昨代表何桂藍向法庭申請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他提出司法公正及司法公開的原則,認為公衆有權知道有關《國安法》案件、被告保釋申請的各方陳詞內容,何桂藍亦認為剔除報道限制不會對她有任何損害。杜官則指法庭有義務去保護訴訟程序的完整性及廉正性,假若何桂藍日後更換律師代表,改變觀點角度,被公開的保釋申請內容便會妨礙新律師代表日後的陳詞。
杜官指申請方所呈交的書面文件提出失實主張,指明保釋申請聆訊如不剔除報道限制,實際上就是進行閉門聆訊。杜官留意到書面文件由大律師鄒幸彤所草擬,昨日大律師郭憬憲臨時改為代表,故昨日聆訊時邀請郭憬憲望向法庭公衆席及轉播設施,要求郭釐清昨日的訴訟程序是公開聆訊或是閉門聆訊,讓郭撤回該失實主張。杜官強調大律師在法庭上提出毫無事實根據的斷言時,應該更加謹慎小心。
杜官指申請方沒有充分理由去說服她批准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故拒絕何桂藍的申請,郭亦按何桂藍的指示,因杜官拒絕放寬保釋法律程序報道限制,而自行撤銷其保釋申請。
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傳媒均只可報道保釋聆訊中被告姓名、代表大律師及律師姓名、法官姓名、法院名稱、控罪、保釋決定及押後日期,不可報道各方陳詞等聆訊詳情,否則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記者 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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