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禁不利國安電影放映

2021-08-25 04:30

政府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電影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政府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電影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星島日報報道)在《香港國安法》下,政府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重點包括明文規定在電影送檢時,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賦權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如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禁映」,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該影片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以及加重罰則,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罰款一百萬元等。法案周五刊憲,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昨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完善電影檢查規管制度,確保更有效履行《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責任,防範及制止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草案》主要立法建議包括,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列為「禁映」;凡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商經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就一部影片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二十八日,讓檢查員有足夠時間處理涉及國家安全考慮的個案,以及諮詢法律意見;及原來的上訴機制,相關人士若不同意監督或檢查員的決定,可通過電影檢查審核委員會上訴,但修訂將訂明,如上訴個案涉及國家安全事務,審核委員會不會處理。

  在罰則方面,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三年、罰款一百萬元。同時,會說明檢查員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觀眾或家長的指明告示,減輕影片可能潛在的不良影響;賦予監督權力,要求豁免證明書或核准證明書持有人提供關於其影片的上映資料,例如日期、時間和地點,以及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以加強執法行動能力;為了讓審核委員會組成更具彈性,取消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及賦權商經局局長可委任一名公職人員代其出席委員會會議和在會上投票。

  邱騰華被追問電影如《十年》、《理大圍城》、《表姐你好嘢》、《國產零零柒》等未來會否被拒絕上映時,強調當局目前沒有既定要審核的電影名單。

  針對「不利國家安全」的準則及定義,他表示電影檢查員會累積經驗,並不時與業界分享,讓業界有迹可尋,當局亦提供送審前諮詢服務,避免業界誤墮法網。政府早在六月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如影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危害維護國家安全,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為何今次條例草案用上「不利」國家安全,而非「危害」國家安全?他認為「不利」和「危害」兩者意思一樣。

  外界關注電影檢查審核委員會將不能審核涉及國家安全理由的電影檢查決定,他稱,涉及國家安全情況可能超越審核委員會範圍,甚或涉及敏感資料,委員會未必有專業能力處理,相關人士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當局決定。

  另外,政務司司長如未來行使權力,評定個別電影不能上映,該電影的影碟不能在市面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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