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六生管有燃液噴漆罪成

2021-08-14 04:30

■被告何駿賢管有易燃液體及噴漆罪成,須還押至月底。
■被告何駿賢管有易燃液體及噴漆罪成,須還押至月底。

  (星島日報報道)十八歲中六男生於前年十月十三日在荃灣廣場外藏有兩支混合化學品的高度易燃液體及噴漆。男生否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經審訊後昨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淑嫻指,一般人不會攜帶大量易燃液體外出,加上案發時正值社運高峰期,相信涉案噴漆及易燃液體必然有用作損壞物品的意圖,下令被告還押至本月二十七日,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

  劉官接納所有作供警員的供詞,指個別警員沒有依程序處理證物雖不理想,但無損證物鏈的完整性。縱然證物警員曾短暫放下涉案背囊時,不過該背囊一直在其視線範圍內。此外,案發時只有一名男子跳過花槽逃跑,遂裁定三名警員看到的均是被告何駿賢。

  被告自辯時稱當時於荃灣廣場遺失銀包,其後因聽見有人大叫而跟着逃跑。劉官質疑被告並非目不識丁,若遺失有重要文件的銀包,為何沒有向詢問處查詢或留低個人資料,形容其說法自相矛盾,故拒絕接納其供詞。劉官續指就當時的政治環境而言,被告可能會利用易燃液體製作汽油彈或助燃火堆,他當日戴着的手套可在犯案時作保護之用,而噴漆則可用作塗污財物,終裁定被告罪成。案件編號:西九刑事二四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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