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襲交通督導員及以身阻擋收費錶 分別判緩刑及罰款

2021-08-12 12:41

被告章志雄(右、較高者)。湯璧瑜攝
被告章志雄(右、較高者)。湯璧瑜攝

2男涉去年於灣仔推撞交通督導員及以身阻擋收費錶,其中1人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阻礙公職人員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禁14天,緩刑18個月及罰款1萬3千元;另外1人則普通襲擊罪成,被判罰款1萬元。暫委裁判官陳姵妏指,被告並非車主卻突現身展示1000元的舉動難以理解,且2人對事主「胸口撞胸口」並非意外。

被告為62歲章志雄及52歲劉揚輝,涉去年10月8日於香港灣仔譚臣道阻礙公職人員及襲擊同一人。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廖姓交通督導員正向一輛的士發出逾時停泊告票,章志雄見狀上前阻止,並用胸口撞對方一下,但稱自己只是路過。劉揚輝於同一時間出現並用手碰撞廖胸口,期間夾雜髒言。廖後退後撞到身後一所正在裝修的店鋪的圍板,於是致電要求增援。

2人作供時指,自己向廖指「就算抄曬成條街嘅牌都唔關我事」,廖回應「信唔信我日日抄你牌」,自己再掏出1000元稱「就算係我都有錢俾」。他形容廖之後熊抱收費錶,不讓車主李先生入錶,而劉則認為廖執法有問題,故才會以髒言指罵。

暫委裁判官陳姵妏不接納辯方指警員證人 沒有見到章從何取出1000元代表證供有可疑,因其具體手部動作與案件並不關連。陳官又指,章稱自己不是車主大可離去,卻突掏出鈔票展示,舉動難以理解。且香港街道縱使狹窄,但不會有胸口撞胸口的情況,反映事件並不如辯方所指是意外,故不接納2名被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陳官裁決時指,章的證供前言不對後語,選擇性描述事件,例如先稱沒有與劉一同推撞廖,但又承認廖有撞到圍板。而劉與章為朋友,有刻意淡化2人行為的意圖,至於車主李先生即使作為旁觀者也沒有可能沒見到事發的經過,遂裁定章阻礙公職人員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就前者判監14天,緩刑18個月,就後者罰款1萬3千元;劉則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萬元。

辯方求情時指,章為人重情重義,只是主觀地認為自己受挑釁才會犯事,而廖姓交通督導員沒有因而受嚴重受傷,警員亦認同劉的態度合作。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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