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涉向警掟樽罪成判社服令上訴得直獲撤定罪 官:屬僥倖

2021-08-09 16:21

李官總結時表示,若控方於原審時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有所不同,故認為上訴人屬僥倖。 資料圖片
李官總結時表示,若控方於原審時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有所不同,故認為上訴人屬僥倖。 資料圖片

15歲男生涉於前年11月在旺角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早前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男生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頒下判詞指,男生投擲水樽可能為一時衝動,未能肯定其意圖煽動他人挑戰警方,不足以支持部分控罪原素,故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現年16歲的男生被控於前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鐵站D3出口外向警方防線擲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上訴人其中一項理由為即使他有投擲水樽,原審裁判官彭亮廷錯誤裁定他必然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判詞同意上訴人於案發現場向警方投擲水樽,毫無疑問意圖挑戰警方;但不能肯定上訴人意圖藉此煽動他人挑戰警方。考慮其年紀及沒有定罪紀錄,上訴人行為未必經深思熟慮,或因一時衝動向警方投擲水樽,未有想到後果,未必想到可影響他人,意圖令人仿效。

至於控方申請把控罪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修改為「相當可能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李官認為若在原審時修改控罪,辯方盤問證人的範圍或會有所不同,若批准修改控罪並維持定罪會對上訴人構成不公。而由於事隔超過一年半,證人記憶或會受影響,本案案情不算嚴重;上訴人年輕,若發還長時間等待重審會造成額外壓力,終拒絕修改控罪。唯李官總結時表示「順帶一提」,若控方於原審時修改控罪詳情,結果可能有所不同,故認為上訴人屬僥倖。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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