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兩男一女涉刑毀等5罪 乏證曾非法集結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2021-08-05 12:10

左:龔萬豪(藍西裝),右為林浩銘。
左:龔萬豪(藍西裝),右為林浩銘。

有網民於前年11月11日發起「大三罷」,兩男一女涉破壞港鐵沙田站設施,被控刑事損壞、非法集結及蒙面等5罪。案件早前審結,裁判官彭亮廷今於沙田法院指,儘管各被告的行為極度可疑,但控罪詳情缺乏集結開始時間、範圍及核心人士等元素,亦無法證明眾被告曾破壞站內設施,裁定沒有充分證據顯示非法集結有發生,最終裁定3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彭官裁決時指,控方依賴的罪行詳情沒有明確指出非法集結於何時開始、集結範圍及參與的核心人物,無法證實沙田站內曾發生非法集結。加上當日聚集人士分散於各處,行動及路線均不一致,黑衣人更加是難而識別,控方不能指出當黑衣人開始進行破壞時,有多少人緊隨其後,根本無法得知眾被告當時的確實位置,故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斷各人的確有參與其中。

彭官續指,3名被告不約而同以全黑打扮出現在沙田站,辯方指眾人僅是路過的說法「有違常理」,他們必定有共同目的,不過控方未有指出集結的共同目的是否就是要破壞站內設施。至於刑事損壞罪,彭官表示各被告被搜出攜有手套等物品,當中並未有可以打爛或擊毀站內設施的物品,如六角匙、扳手等,彭官認為他們藏有的物品與非法集結及刑事損毀沒有必然關係。

針對3人各被控的違《禁蒙面法》罪,彭官援引案例指,舉證關鍵在於被告有否出現在集結現場,無需證明被告是否集結的參與者,不過由於控方不能指證非法集結曾發生,遂裁定此項控罪不成立。

3名被告依次為電腦技術員林浩銘(22歲)、大學生龔萬豪(22歲)及大學生梁琬麒(18歲)。3人同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控罪指他們在前年11月11日在港鐵沙田站A2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刑事損壞兩塊客務中心玻璃、一部電腦、11部閘機、兩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3人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林涉使用頭套,龔使用面罩,而梁則使用一件衫。

法庭記者:凌子淇

其中一名被告林浩銘。資料圖片
其中一名被告林浩銘。資料圖片
當日沙田港鐵遭示威者刑損毀。資料圖片
當日沙田港鐵遭示威者刑損毀。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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