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襲擊撕文宣漢罪脫 官指事主對情節有隱瞞證供不可靠

2021-08-04 11:49

被告袁智鍵(黑西裝黑長褲持公事包)。陳子豪攝
被告袁智鍵(黑西裝黑長褲持公事包)。陳子豪攝

30歲男子去年1月涉嫌在烏溪沙阻止他人撕走牆上政治宣傳單張期間施襲,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告受審後,裁判官彭亮廷今早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交替的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指事主在庭上未能認出被告,更曾錯認辯方律師助手為施襲者,未能指出傷勢由被告造成,對案發經過又有所隱瞞,證供不可靠,遂裁定被告罪脫。

彭官先引述控方依賴事主供詞,事主提到案發當日撕走牆上政治宣傳單張後與男子A起爭執,一輪追逐後事主曾扯下A口罩,A則疑似以杯狀物體擲向事主,未知有否擊中左小腿。A又曾撲上事主,推其右背致失平衡倒地,左臀著地。雙方起來後A曾用手扯事主胸口,事主便捉住A手最後鬆開。糾纏期間A又曾以單手向事主箍頸,鬆開後有一名黑衣人突然出現將事主壓倒在地。而控方指稱被告就是A。

彭官裁決先指事主未能分辨傷勢由A還是黑衣男造成,缺乏證據顯示下,不必然由A造成;事主作供亦從未說過A襲擊他之類說法。彭官認為事主供詞不可靠,對情節有所隱瞞,包括直到盤問,事主方首次提到糾纏期間曾咬A手腕,被箍頸卻只形容為「唔舒服」,曾推翻自己證供否認曾經還手。彭官又指事主曾扯下A口署,觀看其容貌數分鐘,在庭上事主卻未能認出被告,更曾錯認辯方律師助手為A,遂裁定被告罪脫。彭官又批評控方中途改變檢控基礎,做法極不公平,指自己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毋須答辯,改控以交替普通襲擊罪後,控方改以擲杯、撲跌倒地和箍頸情節作檢控基礎,卻缺乏醫療報告支持。

被告袁智鍵被控於2020年1月8日在港鐵烏溪沙站翠擁華庭外近燈柱編號BE1357行人路襲擊男子李忠陽,因而對李忠陽造成身體傷害。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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