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私隱署設新組刑事調查檢控「起底」 或聘紀律部隊人士

2021-07-30 06:52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公署計畫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褚樂琪攝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公署計畫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褚樂琪攝

打擊起底的《二○二一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已提交立法會二讀,在大部分建制議員支持下料最快八月三讀通過。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公署計畫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安排員工接受刑事調查及蒐證及檢控培訓,有需要會增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她指,以往公署收到投訴後要轉介給警方跟進,未能快速替受害人移除「起底」資料,情況不理想,由公署「一條龍」包攬刑事調查和檢控會更快捷有效執法。

鍾麗玲接受本報專訪時透露,公署正申請增撥資源,計畫在內部成立「刑事調查及檢控組」專責處理起底罪行,人數未確定。預計部分組員由內部調配,有需要會再公開招聘具刑事調查及檢控經驗的人士,不排除是紀律部隊出身的人。她說,現時已開始着手加強內部培訓,安排現職員工下月到警察訓練學院進行為期一周的全職訓練,學習刑事調查及蒐證;法律組員工亦會參與律政司的刑事檢控培訓課程。

呼籲致電滋擾明顯屬意圖

  新例下當局建議引入兩級制罪行,第一級罪行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該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控方須舉證有人「意圖」或「罔顧」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鍾麗玲引例解釋,若有人公開呼籲大眾致電某人,令其收到過百個來電滋擾,則明顯屬有「意圖」。「罔顧」則可能涵蓋「轉載」行為,「例如有訊息寫『麻包袋接放學』,你明知具威脅意思但仍然轉載,則可能構成第一級罪行。」

  新例建議賦予私隱專員刑事調查和檢控權力,鍾表示過往公署收到投訴後,如看到個案涉違反刑事條例則轉介給警方跟進,認為由公署「一條龍」包攬刑事調查和檢控會更快捷有效;又指公署被賦予的權力和警方原有調查權大致相同,日後如要作出拘捕則可能須與警方聯合行動。

入屋蒐證須取得法庭手令

  有質疑指私隱專員可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截停、搜查和拘捕「起底」罪行疑犯,公權力過大。鍾表示,在無手令下搜查電子器材須符合三條件,包括合理懷疑有人正在或即將犯罪;證據材料儲存於某電子器材內;及申請手令會造成截取行動延擱。「起底罪行多涉及電子訊息,如非第一時間看到手機內有無證據,很多時疑犯都可刪除訊息毀滅證據。」因此有必要獲授權及時截取疑犯器材。她補充,檢取或解密手機等進一步行動都要留待正式拘捕後才可以做。另外公署澄清,新例下公署派員入屋蒐證必須經法庭取得手令,不存在可無手令入屋。

舉證「心理傷害」門檻高

  草案中「指明傷害」的罪行元素,包括對該當事人及其家人受做成身體或心理傷害,有聲音對「心理傷害」定義成疑,鍾麗玲解釋,按過去執法經驗,舉證「心理傷害」,控方須援引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報告,門檻相當高,「心理傷害是一個精神狀態,不是一兩天睡不着就當是心理傷害。」

  她指根據草案,專員須向有能力就訊息採取停止披露行動的人送達停止披露通知書;相關行動一般是針對機構,法律責任在機構而非員工個人。很多時國際科技企業的香港分公司只負責推廣宣傳工作,無能力營運平台的內容,公署會向其總公司發移除通知。若海外總公司不理會公署要求有何後果,她指公署可聯絡海外的資料保障機構或域名登記公司,又說相信條例通過後海外平台會更加合作,因為相關機構大部有政策要移除平台在當地違法的內容。

《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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