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業主無按消防安全指示更換防火門 被判罰款最高1萬元
2021-07-18 15:10
4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相關消防安全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分別於6月2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罰款逾5,000元至1萬元不等。
其中一名業主擁有兩個位於旺角西洋菜南街一幢樓齡37年的商業大廈處所。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第5(1A)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處所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由於該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11,400元。
另有3名業主分別擁有位於九龍通菜街、花園街及廣東道樓齡35至57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住宅單位。屋宇署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第5(2)(a)(ii)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將單位入口大門更換為防火門,其中一名業主亦須拆除阻塞走火通道的鐵閘。由於該3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罰款10,065元、8,800元及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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