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涉向舉報人索折扣買名牌 3被告7控罪全部不成立
2021-07-15 12:20
偵緝女警在2017年調查一宗詐騙案時,涉向案件的舉報人索取購物折扣,以購買Chanel、Celine手袋、Gucci波鞋等奢侈品,作為查案時優待對方的誘因或報酬。女警、時裝公司部門經理及珠寶公司文員被控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7罪。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許肇強暫委裁判官指無證據顯示女警促成其餘兩名被告與詐騙案涉案人和解,認為3人經詐騙案建立友誼,時裝店經理及珠寶店文員是以朋友身分向女警提供奢侈品,並非因爲對方是公職人員。但由於時裝店經理及珠寶店文員違反公司規定以員工優惠購買產品乃自招嫌疑,法庭拒絕二人的訟費申請。
3名被告分別是為李倩華(29歲,女警)、梁慧嘉(45歲,GUCCI香港獨家經銷商部門經理)及庄澳琳(31歲,麗生珠寶有限公司文員)。李被控4項公職人員索取利益及1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梁及庄則各被控1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
根據承認事實,梁、庄及本案另一證人黃姍姍曾向警方舉報女商人莊詩敏涉嫌就奢侈品貿易詐騙,李倩華於2017年7月獲指派為該案件的調查人員。
許官批評莊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直指她上庭作供時出現多個版本,先是稱自己在錄口供時被李問及折扣事宜;後又改口指兩人於會面室內沒有對話,故裁定莊不是能讓法庭安全倚賴的證人。
許官續指,控方指出李在調查工作上的作為或不作為並不清晰,無法證明奢侈品的性質屬處理案件的報酬或誘因。雖然李為詐騙案受害人向莊收取欠款,但實際上是李上司林警長促成雙方和解,見不到李從中有參與,相信梁、庄向李提供奢侈品並非作為促成和解的報酬。
針對控方指涉案奢侈品乃梁及庄提供的延後利益,許官質疑此說法站不住腳,因沒有證據顯示3人於詐騙案結案前已經達成協議。從3人的通訊紀錄可見,李並非貪婪之人,起初對其餘兩被告有防範及戒心。即使翻看她們的通訊紀錄,也找不到任何蛛絲馬跡顯示梁庄是因爲李負責詐騙案而提供奢侈品,反而從3人的合照、訊息群組等可見她們經詐騙案成為朋友。
法庭記者:凌子淇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