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選舉舞弊 前年區選落敗候選人歐頌賢被廉署起訴
2021-07-12 14:19
廉政公署今日(12日)落案起訴一名2019年區議會選舉落敗候選人,控告她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她,以及賄選。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於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落案起訴歐頌賢,44歲,工程師。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被控兩項罪名,即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以及一項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a)條。
2019年區議會選舉於該年11月24日舉行,提名期為同年10月4日至17日。被告在提名期首天便遞交提名表格參選中西區大學選區。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9年10月10日,在上述區議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她,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9年10月16日,在上述區議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無合理辯解而提供利益予對方,作為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她的誘因,而有關利益為書法班。
廉署調查發現,兩名街頭藝人應被告邀請,於2019年10月10日在該選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進行了一小時歌唱表演。被告於6日後,即2019年10月16日,在同一地點舉辦了一小時免費書法班。
在歌唱表演及書法班進行期間,該地點均展示了一幅載有被告名字及肖像的直幡。被告有出席該兩場活動,其助選人員並在場向途人派發傳單,而被告亦有提交有關傳單予當局為選舉廣告。
被告其後向有關街頭藝人及書法家分別支付1200元及800元作為報酬,並在選舉申報書中申報有關費用為選舉開支。
廉署發言人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及助選人員,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及娛樂,以及向選民賄選屬嚴重罪行。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條,任何人藉提供利益,以誘使選民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
廉署發言人又稱,候選人應掌握《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條文內容,不應在選舉中提供利益、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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