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珠澳橋造假案】上訴庭改判部分不認罪被告監禁12至24月

2021-07-02 12:09

案中部分被告:李志勤(左)及李詠暉(右)。資料圖片
案中部分被告:李志勤(左)及李詠暉(右)。資料圖片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外判承辦商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19名小蠔灣試驗所技術人員進行混凝土壓力測試期間,篡改報告結果,令測試結果「符合」標準。其中12人經審訊被裁定串謀詐騙罪罪成,10人判囚2個月至2年不等,當中4人獲判緩刑,餘下2人則須履行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12名審訊後定罪被告刑期,上訴庭今早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指原審法官有足夠基礎裁定35歲男被告招認屬自願,駁回其定罪上訴。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對眾不認罪被告判刑與認罪被告判刑有不合理差距,造成不公,亦過於重視眾減刑因素,忽視罪行嚴重性,最終除34歲男被告外,改判其他不認罪被告監禁12至24個月不等。

上訴庭判詞強調,港珠澳大橋為本世紀最大規模基建之一,眾被告從中作假嚴重性不言而喻,大橋安全最終不受影響並非有力減刑因素,罪行嚴重影響公眾信心。上訴庭續指判刑亦必須公平一致,原審法官以眾被告犯案僅1日至2個月為由量刑不切實際,違反判刑原則,因為案中主要罪責在串謀犯罪,而非每人具體行為。上訴庭認為眾被告判刑過輕,與認罪被告判刑有極大的不合理差距,致生合理抱怨,造成不公。

上訴庭最後重申法庭不能鼓勵參與大型公共建設項目的人,為了怕事或失業而選擇參與違反公眾利益的大規模詐騙行為。最終改判囚謝德禮20個月、余維德24個月、李詠暉20個月、薛家俊20個月、陳銳鏗22個月、姚宇峰22個月、葉德杰18個月、李志勤14個月、吳汶鴻12個月、張嘉明20個月及陳志成24個月。

律政司早前申請覆核刑期時指原審裁判官裁決和判刑時考慮不一,眾被告犯案屬有系統地集體合謀造假,原審法官卻按各人參與文件數量及犯案時間判刑,部分被告甚至獲減刑至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基於錯誤基礎扣減的刑期不合比例。

原審時首案中的麥培盛(65歲)、吳啟堯(63歲)、趙志興(26歲)、潘家偉(25歲)、鄺富賢(44歲)及黎榮發(40歲) 認罪,被判囚21至32個月不等。其餘12人經審訊後定罪,分別為謝德禮(35歲),余維德(28歲),李詠暉(24歲),薛家俊(25歲),陳銳鏗(22歲),姚宇峰(48歲),葉德杰(27歲),李志勤(23歲),吳汶鴻(26歲),張嘉明(28歲),陳志成(58歲),郭文輝(34歲)。而次案中的被告黃國堯(61歲)承認2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被判監8個月。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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