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主動調查 審研運輸署對駕駛執照持有人的體格證明要求
2021-06-29 11:10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29日)宣布展開主動調查,審研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體格證明的要求。
申訴專員指,隨着本港人口高齡化,持有駕駛執照的人士中,長者的比例將會逐步增加。由於人的視力、體能、反應能力,甚至認知能力,都有可能隨年齡增長而減弱,駕駛車輛的能力或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申訴專員指,海外有不少國家/地區均有制定措施,要求較年長的駕駛人士須通過不同的健康檢測,確保他們的身體狀況仍然適宜駕駛。此外,考慮到商用重型車輛相對於私家車一般都是較大、較重或載客較多,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亦一般較長,發生交通意外的風險亦較高,部分國家/地區亦對駕駛商用重型車輛的人士設定了較嚴謹的體格檢驗要求,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申訴專員趙慧賢說,本港人口持續高齡化,確保駕駛人士的體格良好且適宜駕駛,是政府促進道路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環,適當的體格證明機制尤為重要。因此,她決定就這課題展開全面調查,以審研運輸署對駕駛執照申請人/持有人體格證明的要求是否適切,並在有需要時提出改善建議。
在香港,根據《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規例》),任何人士在新領或續領駕駛執照時,必須向運輸署填報是否有《規例》附表1所指明的疾病或身體傷殘(包括癲癇症、精神紊亂、高血壓等),或任何其他可令駕駛者在駕駛時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的疾病或身體傷殘。有別於一般10年期的駕駛執照,60歲以上但未滿70歲人士的駕駛執照有效期一般至該人士年滿70歲前一天,或自該執照發出日期起計的3年期間,以較長者為準;而70歲或以上人士的駕駛執照有效期則最長為3年。
此外,70歲或以上的申請人須同時提供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證明書」,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上述規定適用於所有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申請,包括私家車、輕型貨車及商用車輛(註)。申訴專員公署初步查訊發現,運輸署雖有建議醫生為70歲或以上駕駛執照申請人填寫「體格檢驗證明書」時應進行體格檢查的範圍,但並沒有規定醫生填寫證明書前必須為申請人進行任何指明的檢驗項目。
申訴專員歡迎市民於2021年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就上述課題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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