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磚掟水炮車原判感化改判入勞教 上訴庭指行為明顯挑戰法律和秩序

2021-06-21 15:34

被告陳業云(白帽)。 資料圖片
被告陳業云(白帽)。 資料圖片

18歲男大專生去年元旦遊行清場期間向警方水炮車掟磚,並管有鎚仔、鎅刀、易燃液體、打火機等。他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原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最終成功申請刑期覆核,上訴庭本月初改判他入勞教中心。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指,雖然被告希望被改判入更生中心,以趕及9月開學的副學士課程,但上訴庭認為更生中心不足以反映兩罪的嚴重性,相反地判入勞教中心便足以反映兩罪的嚴重性,同時有助被告更生。

18歲被告陳業云早前承認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主任裁判官錢禮判其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及後向錢官提出刑期覆核,卻遭錢官駁回。律政司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覆核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審理,三名法官在判詞中提到,律政司在前年9月向錢官提出刑期覆核,在各方訂聆訊日期時,律政司表明最快可訂在前年12月尾,辯方則指最快需在今年1月,錢官最終考慮辯方檔期而把首次刑期覆核訂在今年1月25日。上訴庭指申請日期及聆訊日期相隔約5個月,斥錢官遷就辯方檔期的做法並不可取,提醒法官有責任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安排刑期覆核聆訊盡早進行。

上訴庭早前裁定錢官原則上犯錯,18個月感化令的判刑明顯不足,判刑未能充份反映量刑準則、被告罪責、案件嚴重性、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和阻嚇,過份側重於陳的個人更生。上訴庭在判詞中指,陳有計劃地從家中拿走鎚仔、鎅刀及打火機,以到場破壞財物,雖然他即興地在現場拿起磚頭砸向警方水炮車,但不代表他的行為僅是衝動,亦是明顯地挑戰法律和秩序,其行為亦有可能引起漣漪效應,激勵他人仿效。上訴庭指錢官過分輕判對被告沒有好處,反而令被告經歷多次刑期覆核而未能盡早服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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