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子星反對以「逃離合法羈押」罪引渡回印度 上訴庭押後裁決

2021-06-11 15:08

文子星。資料圖片
文子星。資料圖片

前年香港法院裁判官應印度檢控部門申請,下令引渡國際刑警「紅色通緝令」通緝犯、涉嫌干犯多宗恐怖主義罪行的印度漢文子星回國,裁判官當時亦裁定「逃離合法羈押」等罪行不屬於可移交罪行範疇,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推翻裁決,裁定「逃離合法羈押」符合《逃犯條例》下的可引渡罪行,下令將文子星引渡聆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文子星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今早於高等法院指港印引渡協議中,在可移交罪行列表不包含「逃離合法羈押」,而其後的「包底條款」與印度當地法例相互援引,兩者同樣沒有清楚列明「逃離合法羈押」罪,故不應以視「逃離合法羈押」為可引渡罪行。上訴庭終押後裁決。

文子星代表大律師楊艾文陳詞指,港印引渡協議列明了33項可引渡罪行,當中並不包括「逃離合法羈押」罪,而第34項「包底條款」提到「屬可判處監禁或以其他形式拘留至少一年或可判處更嚴厲懲罰的任何其他罪行,並且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可准予移交的罪行」。楊艾文補充印度當地相關法例同樣沒有列出「逃離合法羈押」罪,只訂明可根據上述引渡條約判斷何者為可引渡罪行。楊艾文遂指「包底條款」與印度法例相互援引,構成循環論證,故無助法庭判斷「逃離合法羈押」是否屬可引渡罪行。楊艾文亦反駁質疑指,如「包底條款」可包含一切可引渡罪行,協議上又何須列明前述33項。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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