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自閉及儲物症記者管有彈藥罪成 官接納因精神問題而藏刀

2021-06-11 11:22

被告周敏(小圖)。 資料圖片
被告周敏(小圖)。 資料圖片

患自閉及儲物症,報稱為學生媒體記者的男子涉於前年11月在西灣河港鐵站外管有彈藥,包括多枚催淚煙彈殼及彈頭,和瑞士萬用刀等。裁判官王證瑜今於東區法院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脫。王官接納被告因精神問題管有萬用刀及鎅刀等物品,未能肯定他有意圖摧毀財產,故裁定罪脫。王官把案件押至7月23日判刑,被告保釋候判。

被告早前自辯自己為《香港學生媒體》記者,案發時到西灣河站採訪,管有萬用刀及鎅刀等作燒烤、手工藝等用途,並於現場拾起索帶作紀錄;並稱盡量帶齊物品,希望可幫人。王官今裁決時指被告為在職成年人,一般情況下不會接受此解釋。但辯方證人精神醫生供詞指,被告患自閉、專注力不足及囤積症等多種先天及終身的障礙,袋中物品過量而誇張。王官同意被告因精神問題管有萬用刀及鎅刀等,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摧毀財產,故裁定罪脫。

就無牌管有彈藥罪,王官不接納被告解釋執拾彈頭及彈殼等作家中展示用途。精神科報告沒有提及被告會展示物品,過往囤積物如報紙及薯條盒等亦非用作展示。即使案發時為記者,工作亦與展示無關;會面紀錄亦無提及展示涉案物品。而被告必然無牌管有物品,故裁定罪成。

辯方要求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回應指,被告2015年曾就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兩罪而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感化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但承認被告有獨特個人狀況,著辯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以考慮判刑。案件押至7月23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心理、精神科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王官明言雖然被告情況特殊,但不代表不會判監。

27歲被告周敏報稱記者,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港鐵西灣河站 B 出口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 一枚催淚煙榴彈彈皮、23 枚 37/38 毫米催淚彈彈殻及 5 枚38 毫米催淚彈彈殻。他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瑞士多用途工具、 一把鎅刀、一把剪刀、7 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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