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拒捕罪脫庭外稱曾被警打已作投訴 患癌退休漢:國內公安都唔會咁做

2021-06-04 17:00

被告吳應武。
被告吳應武。

59歲患癌退休漢涉於去年1月19日在旺角不聽從警方指示離開,及在被捕時曾腳踢警員與放軟身體,今被裁定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被告身體情況不影響語言能力,其行為屬自招嫌疑。但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故意、魯莽,或因身體差、在受壓力情況下作出雙手放胸前、腳踢及放軟身體的行為,故裁定被告罪脫,當庭釋放。

被告吳應武庭外向記者表示,案發當日因腳被跪而導致無力,因而跌倒而弄斷腳趾,片段可見警員「當日點打係睇到」,直斥警員行為如禽獸,「國內公安都唔會咁做」,並透露已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劉官引述控方證人警員22266梁國華(譯音)口供指,案發時正在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設立防線,被告與另一名女子並肩坐在防線後的優之良品店外,被告以半躺形式坐著,於是向二人發出警告,「你哋懷疑涉及非法集結,請即離開,否則可以作出拘捕」。女子在警告後離開,但被告在第三次警告後仍繼續坐著,沒有回應。警員遂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惟被告雙手放在胸前,拒絕把手放在身後讓警員扣上手扣,又曾腳踢警員,及後放軟身體,需由警員把他抬向警車。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不知道被告是否故意,抑或因無力而沒有把雙手放在身後;或是否因被警員按壓感不適而往後踢;是否蓄意或無力而放軟身體。

被告女兒曾就其父親身體狀況作供,指被告患骨癌、肺癌、癲癇症及哮喘等,下半身活動能力弱。劉官指,不能確定被告是否蓄意,抑或因無力而作出上述行為,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劉官另指,當時證人警員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但沒有證供證明西洋菜南街人士必然為非法集結人士,他與女子僅二人坐著,不足以符合非法集結原素。

被告吳應武(59歲)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1至43號地下「潮流特區」外抗拒警員22266。

法庭記者:王永欣

建立時間16:27
更新時間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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