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拾狗屍內臟圖食用 退休漢罪成判囚緩刑
2021-06-04 12:13
唐狗女去年在公路疑遭汽車撞死,橫屍在馬路中間,六旬老翁途經現場時取出狗屍內臟,打算撿回家食用。老翁早前否認一項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受審,今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馮念偉暫委裁判官指現今社會及文化進步,任何人都不會接受屠殺、食用動物,更何況狗隻與人類存在美好關係,被告行為不受大眾所容許,案情嚴重,終判其囚5天,緩刑12個月。
退休被告張顯明(68歲)被控2020年10月14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往元朗方向對面的行人路上,企圖使用一隻啡色成年雌性唐狗作食物。
馮官裁決時指,被告的供詞明顯不合理、不可靠。他辯稱當日一心為了清理狗隻屍體,以免破壞環境及影響交通,惟馮官認為即使是愛護動物的人亦不會徒手移動狗隻屍體,又何況被告更將狗隻的內臟取出並放入膠袋中,其行為有違常理。另被告當日將屍體拖到路邊,在現場留下很多血跡,被告事後不但沒有清理,更在取出內臟後,將屍體遺留在原地發臭,其行為與說法前後不一致,不合邏輯。
另按被告所言,其當日行為屬於自願性質,理應無須被獎賞,但被告卻收取女途人要求其離開的100港元。即使被告確實認為這是對方給他的獎賞或鼓勵,那他理應有責任做好,但他最後卻在沒有完成清理下離開現場。且在明明附近有垃圾房的情況下,拒絕女途人要求他放下手上內臟的請求,在庭上辯稱因為手上有腥味,想快些將內臟帶回家附近扔掉及洗手。惟馮官質疑,既然被告解決手上的腥味,想不到有任何理由不快些將其扔掉,反而要扔在家附近,污染周邊的環境。而更重要的是被告回家途中根本沒有垃圾, 故其說法不合常理,與其整潔理念不符。
至於被質疑為何不致電動物協會等機構處理,被告早前解釋指,因為害怕馬路會有即時的危險,加上沒有電話在身。但根據女途人的口供,被告當時未能快速將狗隻屍體拖走,表現比較吃力,馮官遂質疑「難道這對他不會造成危險?」,而且即使他沒有電話,他亦大可向附近的人借電話。此外,被告在接受盤問時,更多次迴避一些正面及簡單的問題,馮官因而認為其沒有將事實全部講述。相反,涉案女途人在作供時坦言沒有目睹或聽見被告有意圖食狗肉,可見其沒有武斷地謊稱對被告不利的供詞,接納其口供可信、可靠,認為被告意圖帶走內臟的唯要目的是想用作食用,最終裁定其罪名成立。
馮官裁決後問今日未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有否求情說話,被告謂:「根本上我又窮又苦,又俾人冤枉,又俾人砌生豬肉。」馮官隨後判刑指,早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中的第三條經修訂後,刑罰大幅度提高,可見現今社會及立法當局對保護動物的共識,及對殘害動物行為的不滿及厭惡。而在此案中,除了愛護動物外,仍需考慮到公共衛生,狗肉對食用者身體的危害,及對環境的破壞。馮官強調,現今社會及文化進步,任何人都不會接受屠殺、食用動物。而狗隻與人類存在美好的關係及情意結,故食狗肉是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性。雖然本案不涉及商業、屠殺動物或偷取他人貓狗等情況,但仍相對嚴重,需判處監禁式刑罰。最終判被告囚5天,並考慮到被告年邁及身體狀況,緩刑12個月。
法庭記者:劉安琪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