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就無業漢騎電動滑板車不需停牌申覆核被拒 官:應從登記制度着手

2021-05-31 19:36

電動滑板車。示意資料圖片
電動滑板車。示意資料圖片

50歲無業漢去年4月到馬鞍山單車徑騎電動滑板車「兜風」,遭警方拘捕並控以駕駛未有登記等罪。男子早前認罪並被判罰款,惟律政司不滿裁判官未有就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名判處被告停牌,今申請覆核刑罰,最終被拒。裁判官覃有方指涉案電動滑板車跟普通汽車不同,沒有車牌號碼作為識別,當事人無法於運輸署申請牌照,也沒可能購買第三者保險,認為應從運輸署登記和發牌制度着手,才是切實可行的解決問題方法。

本案被告陳滿堂(50歲)並無律師代表,去年8月底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獲發牌車輛、駕駛電動滑板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被判罰款4,600元。

律政司代表今向覃官指出,各區截獲非法電動車的案件中,以新界南為最多。直至4月底,仍有近30宗個案仍在調查中,希望法庭考慮同類案件的嚴重性及數字越來越多,要求判處阻嚇性刑罰,即停牌。

覃官今裁決指,案中被告於去年4月11日案發當天,在單車徑上駕駛電動滑板車,以每小時10公里的速度前進,但駕駛了約100米左右就被警方截停。有關電動滑板車經檢驗後,證實屬於「車輛」,並有加速及煞車設備,最高時速30公里,因此需要領牌並購買第三者保險。按照法例,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最高可判處停牌12個月。

但覃官認為本案被告真誠相信涉案滑板車屬玩具,毋須申領牌照。而該電動滑板車亦確沒有車牌具備可供識別的號碼,可能不獲運輸署受理登記或發出牌照,故不能購買第三者保險。而涉案電動滑板車時速只有30公里,案發時在單車徑上使用,出現嚴重交通意外的機會相對較細。

覃官續指,不同裁判法院處理同類案件時,亦會以自簽守行為等方式處理,因此決定維持原有不作停牌的判罰。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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