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博士生挑戰查身分證警權同意撤覆核 律政司需支付申請人一半訟費
2021-05-25 17:51
科大博士生吳嘉倫在去年五一勞動節擺4人街站宣傳工會,被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吳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入境條例》規定年滿15歲人士須向執法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屬違反《基本法》。案件原於今天審理,雙方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到庭,周家明法官指雙方以書面形式告知法庭雙方已達成協議,周官遂批准撤銷案件。周官下午頒布判詞指,律政司同意《入境條例》第17C(2)條授權警員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只能用予與入境管制相關的事宜,雙方決定不爭拗該條例的合憲性或適當詮釋,故周官在雙方同意下撤銷案件,下令律政司需支付吳嘉倫的一半訟費。
周官下午頒布判詞指,吳嘉倫申請推翻警方引用《入境條例》要求他出示身分證的決定,要求法庭裁定《入境條例》第17C(2)條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要求法庭為《入境條例》第17C(2)條作出適當詮釋,法庭在2020年8月8日以書面形式批出司法覆核申請許可。而吳嘉倫及律政司雙方在2021年5月14日向法庭遞交協議,指出律政司在2020年11月17日去信吳嘉倫,要求吳嘉倫放棄此司法覆核申請,並指律政司及吳嘉倫均同意《入境條例》第17C(2)條所賦予的權力,只能用予與入境管制相關的事宜,故因現時沒有爭拗《入境條例》第17C(2)條的合憲性或適當詮釋,故吳的投訴應留待投訴警察課處理。
周官遂根據雙方同意的命令下令,《入境條例》第17C(2)條授權警員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權力,只能用予與入境管制相關的事宜,即吳要求法庭發聲明一事勝訴,而吳則終止就《入境條例》第17C(2)條合憲性或適當詮釋的爭拗,周官亦下令律政司需支付吳嘉倫的一半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建立時間12:23
更新時間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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