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學生會前會長等5人涉非法集結等13項罪成 還押下月判刑
2021-05-18 16:20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與另外4人,被控於前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違反《禁蒙面法》等共13罪,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決。裁判官葉啟亮裁定5名被告全部13項控罪成立。辯方現正就定罪求情。案件押後至6月2日判刑,全部被告須還押,期間索取第一、二、四、五被告的勞教中心報告,第三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
大批市民今早到法院外輪候公眾席籌號,希望入場聽審,旁聽席全部坐滿,亦有不少人於庭外收看視像直播。
葉官裁決時指,各警員均供稱案發時有數十名穿黑衣蒙面人士於亞皆老街集結,部分人將大型垃圾箱、路牌等搬至行車線,導致現場多處被雜物堵塞,需要警員到場清理雜物;亦有部分人在場叫囂,包括辱罵警員的口號。這些行為引起部分被告其後的一連串行為,包括首被告以鐵通襲擊警長X以及第三被告拉扯督察Y的肩部以阻礙其拘捕行動。葉官認為在場人士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裁定當日情況屬非法集結。而根據警員的證供及呈堂傳媒片段,則可憑5名被告的衣着及外型判斷他們均有參與集結。而且5名被告案發時均以口罩、面巾等物品遮蓋容貌,意圖阻止他人辨認身份,故裁定他們共同面對的違反《禁蒙面法》罪成。
至於首被告的襲警罪,葉官接納警長X的證供指案發時現場有街燈、兩人之間亦沒有任何東西阻礙視線,X曾經試圖叫停首被告,惟對方繼續向前跑,及後拿起鐵通欲打向X的頭部,X隨即拿起圓盾阻擋,鐵通最後打落圓盾,導致X手部痛楚,因此裁定其襲警罪成。
另外第一、三、四、五被告被指管有攻擊性或非法用途工具,葉官認為各被告被搜出的工具,包括頭盔、豬嘴、手套等,皆與當時參與社會運動人士所攜帶的物品相同,裁定他們一早預計到當日有衝突情況發生,遂準備物資以應對有關情況。加上當時並未有肺炎疫情,葉官遂推論他們戴面巾的唯一理由就是要掩飾身份及遮蓋容貌。
第二被告因被搜出藏有一支噴漆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葉官指第二被告案發期間雖從未拿出噴漆,但其蒙面裝束反映他有意遮蓋身分,認為他一有機會便會拿出噴漆在公物上塗鴉標語。
至於第三被告被控阻差辦公,辯方則指第三被告於拉扯督察Y雙肩的時候不知道其身分,惟葉官反駁第三被告當日在現場已經逗留了一段時間,必然留意Y穿著印有「警察」的制服且手執盾牌,判斷第三被告不可能不知道Y是警察身分,而是故意阻撓對方執行職務。
首被告的辯方大律師求情時呈上共28封求情信,當中包括由剛獲任命為港區主教周守仁神父撰寫的信件,內容提到首被告有良好信仰、深受受學生與同輩歡迎、富有正義感,相信近年年輕人以身犯險皆出於正義感。周表示仍然首被告能繼續貢獻社會,將來為香港作正面影響。
5名被告依次為謝煒洛(21歲)、區倬僖(21歲)、機電工程署主任胡耀生(48歲)、梁馨駿(20歲)及楊卓穎(20歲),除胡耀生外其餘4人均報稱為學生。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另各被控身處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或防毒面罩。
謝煒洛、胡耀生、梁馨駿及楊卓穎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謝煒洛被指控管有一塊石頭、一塊磚頭及一把鉗;胡耀生管有及控制一支行山杖、5條膠索帶及一卷黑膠紙;梁馨駿在同日同地管有黑膠紙;楊卓穎則管有一包膠索帶和一支行山杖。
區倬僖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即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謝煒洛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胡耀生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指稱他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法庭記者:凌子淇
建立時間12:23
更新時間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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