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外媒評818案詆毀司法機構及法官 大狀龔靜儀:判決有理據

2021-04-22 16:50

大律師龔靜儀。 資料圖片
大律師龔靜儀。 資料圖片

女大律師龔靜儀就《華爾街日報》編輯委員會撰文評論9名民主派人士判監回應本報稱,香港法院是司法獨立的,這篇文章是在詆毀香港司法機構,特別是今次主審該案的胡雅文區域法院法官。 任何人,不管是有多麼崇高的理想,去爭取所謂的人權、自由,及民主,也不管他們的身份地位如何,也必須守法,涉案的9位被告當然也不例外; 正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披著「民主鬥士」外衣的人士也沒有任何特權。《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龔靜儀表示,胡雅文區域法院法官之所以裁定9人有罪,是他們觸犯了香港的法例,而不是因為他們挑戰或得罪北京。 有關的裁斷陳述書早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公開予各界閱覽。 綜觀整份判決理由,完全是有理有據,依法裁定被告有罪, 胡官對定罪在法理上的充份解釋,足以反駁這次定罪是出於政治性的。 文章沒有提及有為被告當中,部分獲判緩刑,反映出西方傳媒是次報導之不盡不實,及以偏概全,其以偏頗的手法去報導,藉此去抹黑中央政府及特區政府之心,正是昭然若揭。

龔靜儀指,自2019年6月份往後, 多次所謂的「和平示威遊行」,最後都演變成為「暴亂」, 一小撮要求爭取所謂民主、自由、人權的港人,完全漠視大多數香港人對頻密的遊行、示威,甚至暴亂產生厭倦,甚至厭惡。 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香港居民享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不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第十條明確地規定了港人的和平集會權利,也訂明了這權利不是絕對的。

龔靜儀續指,香港法例明確規定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是違法的;即使真的是和平集結,只要是未經批准,便是違法行為,法例的目的當然是為了平衡組織或參與集會人士與其他備受這些集結影響的人士的訴求,例如有關地點附近一帶的道路使用者、商戶及居民, 法例必須要顧及整體市民的利益及訴求,而不是只考慮一小部分不停地要求行使遊行示威的權利, 而罔顧其他人的感受和看法。 因此,即使是和平的遊行示威,組織者及參與者也必須遵守法例上的要求。

龔靜儀說,「愛國者治港」與818集結案件根本完全是兩回事, 西方傳媒只是刻意地將兩件事情混為一談,從而誤導讀者,從而令他們產生對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不滿甚至仇恨。 美國、英國等西方民主國家又是否會容許實際或涉嫌干犯當地國安法的人士去進入該國議會?甚至擔任該國的元首? 以美國為例,其對所有公職人員都有「愛國者」要求,並明確確禁止有違效忠義務的人士擔任公職。

龔強調, 律政司在搜集到足夠的證據,再對黎智英加控, 完全是合情合理,合乎法治的做法。違法便是違法。

龔靜儀稱,西方國家傳媒不停地誣篾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 一直以來,他們也未能明確交代中國違反《中英聯合聲明》的那一條, 這事實赤裸裸地說明西方國家和傳媒只視這句或為抹黑中國的「口號」,背後並無任何實質支持。 西方傳媒公然要求美國爭取將黎智英釋放, 並要求將諾貝爾和平獎頒予香港的所謂「民主鬥士」, 是一方面要求外國勢力干預中國內政及香港的司法獨立,並在另一方面公然將違法行為美化,公然對違法者歌功頌德,將錯誤的歪理繼續去荼毒大眾。

法庭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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