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生認公眾妨擾 考慮報告正面判社服令回饋社會
2021-04-20 11:05
案發時15歲,現年16歲的男學生在去年6月於旺角堵路,原被控非法集結罪。控辯雙方經商議後改控在公眾地方妨擾罪,男生早前承認控罪。裁判官陳慧敏指,判刑大原則為保護公眾及需具阻嚇性,被告阻礙車輛前進,影響市民日常生活,需考慮漣漪效應,或會激發更多人加入,後果嚴重,考慮被告認罪及初犯,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求情時指多份報告內容對被告評價正,出於魯莽及一時好奇而駐足參與犯案,案情相對輕微,在校內亦守規矩,犯案與他的性格不符。辯方續指,被告已被還押20日,希望被告可獲判較低時數的社會服務令。陳官強調若輕判只是表面上對被告有利,但若被律政司覆核成功,被告需再次經歷判刑。陳官考慮報告內容正面及被告沒有預謀犯案,故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回饋社會。
案情指,案發為6 月12日反修例衝突一周年,當晚 9 時許,便衣警員於旺角巡邏時目睹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約有 80 人聚集。被告則站在馬路行車線,警方上前驅散時制服被告。
被告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後獲控方同意改控為「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控罪指他於前年 6 月 12 日,在旺角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外,作出行為令上述交通受阻。
法庭記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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