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黃之鋒判囚4月古思堯監5月

2021-04-13 16:11

黃之鋒(左)、 古思堯(右)。
黃之鋒(左)、 古思堯(右)。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因參與前年10月的反《禁蒙面法》遊行,同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蒙面法》。古早前受審後,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黃則早已認罪。鄧少雄裁判官今午判黃之鋒入獄4個月;古思堯入獄5個月。

古聞判後向鄧官表示:「坐監係我生命一部分」,「我屢敗屢戰,繼續抗爭,坐監越坐越聰明」。

鄧官援引周庭「包圍警總」一案,指出該案的規模及程度遠比本案嚴重,當天早上7時已有大批示威者在警總附近聚集,至翌日凌晨3時人潮才散去,歷時逾15小時,超過9千人參與,周庭主動及積極參與,並協助其他示威者。事件最終造成財物損毀,交通大受影響,警署暫停運作。惟本案僅歷時約3小時,參與人數約數百至一千。然而,鄧官同時強調,黃當日曾接受傳媒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則扶著及收走直幡,是帶領性人物。

鄧官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黃因認罪而獲減刑至4個月,古雖然受審後才定罪,但由於他對控方案情無重大爭議,亦獲減刑一個月。就使用蒙面物品罪,鄧官則以15天監禁為量刑起點,並因黃認罪而減刑至10天,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黃之鋒現因包圍警總案正在服刑,鄧官下令本案刑期與該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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