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被控煽動等罪案 官裁定區院在案中有司法管轄權

2021-04-09 14:12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提出3項,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資料圖片
譚得志早前透過代表律師提出3項,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涉在擺街站時時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14罪。他早前透過代表律師提出3項申請,即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陳廣池法官今就司法管轄權一項進行裁決時指出,「煽動」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國安法》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級法院處理,且《國安法》凌駕於其他本地法律,最終裁定區域法院在此案中擁有司法管轄權。

陳官指,辯方就司法管轄權的爭議有內在的矛盾。如果裁決法院的裁決官不能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即轉介為無效。那區域法院的法官亦沒有權力處理本案,亦沒有權力決定該轉介是否無效。

另由於《國安法》的解釋權在人大常委員,故法庭沒有對於《國安法》不同條文詮釋的權威,而本案功能為對辯方提出的爭議之實際目的的裁決。

對於控方堅稱煽動罪本身只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故此《裁判官條例》中有關罪行移交至上級法院的附表並不適用。陳官指《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上一次修改已是多年前之事,人大常委會的意圖十分清晰,即一切以《國安法》為準。

陳官續指,《國安法》為全國性的法律,在其第62章表明它有特別的法律地位,可凌駕於香港本地所有法律。另根據《國安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不局限於第三章所提及的罪行,故如第45條提到,香港各級法院,包括區域法院,均有權處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案件將押後至4月19日再訊,屆時辯方將決定會否就司法管轄權爭議作出司法覆核。

被告譚得志(48歲)被控14項控罪,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一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其餘為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

法庭記者:劉安琪

建立時間12:27
更新時間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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