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可根據內地法律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解約
2021-03-25 21:54
新疆棉花產品抵制風波持續擴大,兩岸三地已有超過47位演藝人與涉事品牌方解約,包括陳奕迅、陳偉霆等香港藝人。在這些解約聲明中均指出,「祖國利益高於一切,堅決抵制任何對國家污名化的言論和行為。」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田思遠向內地傳媒表示,明星代言合同中一般會有「品牌方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的條款,藝人方可以據此認定品牌方違約,故而提出解約。即便雙方約定不明,藝人方也可以根據《民法典》中「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的規定解除合同,而且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田思遠解釋,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單方解除合同首先需要考察雙方的約定。在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再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就明星代言合同而言,品牌方一般會在合同中要求代言人執行「道德條款」,即在代言期間,代言人不得存在可能對品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不當行為,包括涉毒、涉賭、涉黃、酒駕、醉駕、出軌等。同樣明星工作室往往也會提出對等的條款,要求品牌方不違反中國法律規定、不存在辱華或者「台獨」、「港獨」、「疆獨」、「藏獨」等有損國家利益的行為。
由此,在雙方代言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外國品牌商聯合抹黑新疆棉花顯然屬於損害中國利益的行為,品牌商合作藝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如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民法典》第132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第534條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第563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新疆事件中,田思遠指出如品牌方堅持要求合作藝人履行合同,則有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中國利益之嫌。如合作藝人堅持履行合同則有利用合同事實損害公共利益之嫌。鑑於雙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合同也應當解除。
田思遠認為藝人是不構成違約的。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構成違約,品牌方也難以證明其損失金額。根據案件的輿情,品牌方也不可能起訴到法院。況且按照現有的情況,品牌方實際也很難在短期有品牌宣傳的需求。
因此更大的可能性是品牌方與藝人公司進行商業談判,雙方確定暫停合同的履行,或者直接雙方解除合同進行結算。
田思遠提到,《民法典》第585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藝人一方的代理律師應當向法院主張雙方雖約定有高額的違約金,但是品牌方並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故應酌減違約金。從合同的後續履行而言,品牌方現存在輿論壓力,短期也不可能存在宣傳需求。由此,品牌方實際是沒有損失的,應當降低違約金。
藝人一方哪怕存在違約,也是源於品牌方在先的過錯行為。在考慮違約金時也應當考慮這一點,藝人是為了維護自身證明形象而拒絕履行合同,也應當降低違約金。
最新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