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拒帶電腦回家工作被炒 法院判公司賠逾20萬

2021-02-19 10:30

示意圖(unsplash圖片)
示意圖(unsplash圖片)

因拒絕春節期間攜帶電腦回家工作,上海某咨詢公司的小張被開除。經勞動仲裁,小張獲賠19.4萬元(人民幣,下同),公司不服起訴。法院審理認為,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被告處於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近日,該案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應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9.4萬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後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案情指,2019年春節前,公司以小張負責維護的客戶可能需要應急服務為由,通知他攜帶電腦回家過年,遭到拒絕。而且小張春節請了27天假期間拒絕聯繫,令公司不滿。小張則認為,春節假期自己要陪伴家人,沒有義務工作,並且27天是正當假期,包括春節假期11天,加上調假12天以及2個周末。

在午休時間的認定上雙方也出現了分歧,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了午休時間為中午12點半到1點,而小張有半年時間的午休是從11點半開始。對此,小張卻表示,在實際工作時間安排上,公司並未按照員工手冊執行。

此外,公司稱小張還存在惡意拖延工作任務的行為。2019年7月24日,公司通知小張次日上午9點到客戶公司,小張卻拖延至中午才到。小張對此解釋道,收到通知時他已下班,在徵得客戶同意後他先回公司拿了電腦,這才導致遲到。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原告提出的三項違規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原告該要求並無不妥,但被告處於休假狀態,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於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何況,27天的休假亦出於正當手續與流程,並非原告主張的「失聯」狀態。

由此,上海浦東法院認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的三項違紀事實未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原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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