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允許同時向內地及香港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2021-02-17 19:30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表示香港與內地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可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資料圖片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表示香港與內地仲裁裁決的相互執行可促進雙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務的司法合作。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以全面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簽署《補充安排》旨在修訂於2000年2月1日生效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使《安排》與國際仲裁的現行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補充安排》就幾方面對《安排》進行修訂,包括更明確地訂明在《安排》有關執行仲裁裁決方面涵蓋「認可」一詞及更明確地以明文釐清當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執行仲裁裁決的申請之前或之後申請保全措施。此兩項修訂無須透過制定新法例或修改香港現行法例實施。

另外,尚有兩項修訂包括使仲裁裁決範圍的定義與國際上普遍採用的《紐約公約》的「仲裁地」定義方式保持一致、以及免除以往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許當事方同時向內地和香港特區的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此兩項均須透過修訂《仲裁條例》實施。

政府指,全面實施《補充安排》有助促進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發展,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法律、促成交易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國際法律樞紐的地位。

有關《2021年仲裁(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期五(19日)刊憲,並於2021年2月24日提交立法會審議。該條例草案亦會同時更新《仲裁(紐約公約締約方)令》(第609章,附屬法例A)的附表,並對《仲裁條例》作出輕微文本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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