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准保釋上訴 律政司方指不應加入保釋條件考慮

2021-02-01 11:37

周天行(小圖)指出法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
周天行(小圖)指出法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

律政司早前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獲准保釋的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今在終院進行審訊。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不可被司法覆核及不受干涉,是次上訴只希望終院詮釋《港區國安法》第 42(2)條。雖然《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目的不同,但《港區國安法》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兩者應被一併詮釋。而《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國家安全事務有「根本責任」,並沒有違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港區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港區國安法》亦能改善和健全「一國兩制」制度中對「一國兩制」的保障。

周指《國安法》第 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周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李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首先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准予保釋,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國安法》第 42(2)條亦應凌駕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向控方提問,是否在考慮國安法42(2)條,法庭是否可漠視整個刑事訴訟條例中的保釋程序?

周回答「不一定」,但強調法庭必須先考慮42(2)。張舉能又問,條例寫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該充足理由是否必須是合理和客觀,周天行同意。

常任法官李義又問,「法官可以看甚麼資料,是否可考慮任何相關的材料,那是否包括刑事訴訟條例中9G的情況,周回應:「任何認為相關的材料都可考慮」。

周天行在回應非常任法官陳兆愷疑問時續指,《國安法》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保釋決定前設不同,《國安法》下預設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預設被告應准保釋,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重犯,兩者方向大相逕庭。

周天行亦指出保釋條件完全不相關,法庭在考慮保釋決定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考慮。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再三質疑「Is it fair?」,反問保釋條件何以不相關,續指保釋條件可有助預防相關行為,並希望周舉例說明如何在不考慮保釋條件下,有效權衡風險,確保被告期間將不會重犯。

周回應指如有人提出「香港獨立」等煽動分裂國家口號,法庭可基於被告呈現的良好品格、案件性質、背景等一系列環境因素批出保釋。

李官和張官亦相繼質疑指因考慮保釋決定時,需考慮被告保釋期間潛在行為,而法庭有權改變期間被告的條件和環境限制,如限制被告談話對象、不許使用電子產品發佈公開訊息等,認為保釋條件或有效助法庭權衡風險,並預防被告期間重犯,質疑保釋條件何以不相關。

周天行重申《國安法》第 42(2)條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司徒敬法官便指如第一階段已說明不得准予保釋,根本永遠無法到第二階段去思考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周天行回應指,法官在第一階段不應考慮被告需獲准保釋,而是應該考慮被告需要被還押,然後再考慮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

周天行指李運騰法官在處理首宗國安法被告唐英傑的保釋申請前已指明,自己在沒有考慮到《港區國安法》第42條的情況下,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被告背景資料,認為被告在保釋期間或有重犯或潛逃機會,故拒絕唐英傑保釋申請。但律政司認為李官先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才考慮《國安法》第 42(2)條的方法是原則上出錯,理應先考慮《國安法》第 42(2)條,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休庭期間,黎智英向眾人揮手,一眾民主派人士包括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梁家傑、李永達等人亦上前與黎低頭交談,黎又雙手合十向公眾致意。

法庭記者:劉曉曦 陳子豪

建立時間11:08
更新時間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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