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涉各攜萬用刀及索帶堵路 1人罪成候判1人罪脫

2021-01-29 12:43

張志偉裁判官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張志偉裁判官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罪名成立。資料圖片

兩名學生被指在前年十一月,各自攜有萬用刀及索帶擬參與堵路示威,被控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二人早前受審,張志偉裁判官今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其中一名被告自願向警方招認「掟啲嘢去馬路堵路」,並沒有受胡椒噴霧或警方武力影響;根據環境證供及他的招認,裁定他罪名成立。他須還押至下月19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更生中心、青少年罪犯評議會等一系列報告。另一被告則因身份及證物鏈的完整性存疑而脫罪。

定罪被告為周銘鴻(18歲),他被控在前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一把可折萬用刀。另一被告嚴智瀚(17歲)則被控在同日同地管有三包索帶。

辯方爭議周被截停時,遭胡椒噴霧噴中,但警方在他身體不適及未有警誡下,誘導他作所謂招認。然而張官認為,周被截停時警方對他的所為一無所知,尚未有合理理由視他為疑犯,故查問時未有警誡,亦沒違反通例。

另外,警員見周遭胡椒噴霧噴中後,曾主動問他需否到醫院,但他自己拒絕,故張官不認為胡椒噴霧或警方的武力,會令周因害怕而不敢提出自己的要求。反而,當警員問周攜帶萬用刀的原因時,周並沒有回應,可見當時他仍懂得行駛緘默權,故裁定他的招認都是自願作出。

周在自辯時稱,當日打算回校參與罷課,涉案萬用刀是他早前參與童軍活動的工具,一直遺忘取出。但張官認為,周因打算罷課而沒有攜帶上課物品,由此可知,他曾整理過背囊,不可能沒發現裡面的萬用刀,故不接納被告的辯解。

張官續指,被告所攜的生理鹽水、手套等物品,都是堵路示威者常見的裝備。而涉案的萬用刀是一種多用途工具,可用以撬開地磚或剪開索帶,加上周向警員承認打算參與堵路,故裁定他罪成。

至於脫罪的被告嚴智瀚,張官則指,警員稱曾向他發出覊留人士通知書,但辯方卻從無此紀錄,到底警員是從沒發出,抑或發了給其他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另外,警員在交收證物時誤會了同袍的編號,又在證查報告將被告的名字錯寫成「嚴志瀚」,整個過程都給人粗疏大意的印象,並認為警員的證供令人疑惑。

另外,警員拘捕嚴後,在未有警誡下向他稱「我哋當傾計咁傾」,誘導他招認曾參與堵路。但張官認為以聊天方式獲得招認並不理想,因為會令被捕人鬆懈,故裁定嚴的招認非自願作出。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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