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師管武判服務令律政司申覆核 官同意案情嚴重今改判囚2個月

2021-01-27 11:17

何俊堯認同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因素。
何俊堯認同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因素。

設計師去年元旦大遊行期間,在港鐵香港站遭警搜出彈簧刀、打火機等物品,去年8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兩罪,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同月底申請刑期覆核。何俊堯裁判官今聽畢陳詞後,認同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申請人提出的因素,加上律政司接二連三將示威案件帶到上訴庭後,其訂下的判刑原則具有約束力,終改判答辯人監禁2個月。

申請人律師司今陳詞指,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基於公眾利益,以阻嚇性及懲罰性判刑為前題,個人因素微不足道;並認為裁判官未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物品數量、性質、被告的意圖及個人罪責、攜有物品時的環境等。

申請人續指,涉案物品有五項之多,性質可作破壞,當中的打火機及打火機燃屬易燃物品,可造成破壞,特別是香港環境擠逼,有相當潛在風險;答辯人被捕時正值遊行期間,當時已有破壞發生。申請人認為,根據案例,適合的判刑應是即時監禁。

然而答辯人一方則認為,沒證據顯示答辯人曾參與破壞,將他人破壞的行為納入其判刑考慮,對答辯人不公平。

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同申請人所指,在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上述因素,並同意本案案情嚴重,根據上訴庭指引,須判處即時監禁,以反映嚴重性及答辯人的個人罪責。

經重新考慮後,何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獲扣刑期減至4個月;再由於這是刑期覆核案件,酌情再扣減一個月。另外,考慮到答辯人已履行了62小時社服令,若非受制於疫情,相信他今日或已完成100小時社服令,故再給予他一個月刑期扣減,共判囚2個月。

答辯人陳景勝(28歲)承認在去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雷射筆、彈簧刀、打火機、鎚仔及噴漆。

法庭記者:張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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